| 设定依据 |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
| 许可方式 |
1、应申报的项目内容齐全,标段划分合理(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 2、项目已经依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八条); 3、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符合不招标的条件(依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第十一条); 4、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符合自行招标的条件(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第四条)。 |
| 许可收费 |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
| 许可时限 |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此项核准作为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的,以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为前提,许可时限与该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许可时限相同。 |
| 申请材料目录 |
1、招标基本情况表; 2、拟自行招标的,提交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说明;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说明;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依据国家计委5号令第五条);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提交说明材料。 4、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交按照国家规定内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
| 决定形式 |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送达《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意见书》 |
| 更改 |
已经核准的招标内容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和项目申报单位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以及申请材料目录中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