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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2002年第346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等三部委2002年第21号令);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上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7、未影响我市经济和社会安全;
  8、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见(《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目录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1、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涉及公共用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书见;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以上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9、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流量评价意见;
  10、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11、特殊需要的有关文件材料(如国家规定的行业归口文件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需进口设备的提供进口设备清单;
  12、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有关法律、规章、文件要求的其他附件及材料;
  13、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变更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的,需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补充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基建项目 补充提交的材料:
   1、涉及带基建的项目办理开工计划,依照《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文[2003]808号)办理。
   2、规划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房地产项目 补充提交的材料:
  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业项目 补充提交的材料:
  1、 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依据《关于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中严格掌握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标准的通知》(京计政策字[2002]758号)二)。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国务院令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教育项目 补充提交的材料:
  新设立学校提供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2号))。
医疗机构项目 补充提交的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依据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11号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十一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 补充提交的材料:
  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需提供市信息办审查意见(依据政府令67号《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补充提交的材料:
  水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7条)。
  该项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国家发改委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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