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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函》(怀政函[2007]148号)收悉。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的规定及你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区发展改革委对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之外的项目,按以下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一、怀柔新城规划区域内,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20元收费,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元收费;规划重点镇(桥梓镇、怀北镇、汤河口镇)以及在怀柔镇、庙城镇、杨宋镇、北房镇新城规划区以外区域,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80元收费,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20元收费;规划一般镇乡(包括渤海镇、九渡河镇、琉璃庙镇、宝山镇、长哨营满族乡和喇叭沟门满族乡)以及在雁栖镇新城规划区以外区域,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40元收费,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80元收费。
二、符合《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第四条规定的,怀柔新城规划区域内,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50元收费,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80元收费;规划重点镇(桥梓镇、怀北镇、汤河口镇)以及在怀柔镇、庙城镇、杨宋镇、北房镇新城规划区以外区域,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40元收费,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收费;规划一般镇乡(包括渤海镇、九渡河镇、琉璃庙镇、宝山镇、长哨营满族乡和喇叭沟门满族乡)以及在雁栖镇新城规划区以外区域,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元收费,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40元收费。
三、请你区发展改革委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请你区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
特此函复。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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