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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对农业生产超限额用水征收水资源费
 
2007-04-09

  经市政府同意,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发了《北京市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暂行办法》,我市从2007年4月开始,对农业生产超限额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大兴、顺义等7个平原区先期试行。这是本市在促进水资源节约方面的又一重要举措。


  北京是重度缺水城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八分之一左右,水资源匮乏。目前,本市农业用水量接近全市年用水量的40%,发挥价格杆杠作用,调动农民节水的积极性,对促进农业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效减少农业用水量,提高全民水资源节约、利用和保护意识,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精神,此次本市制定的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露地瓜菜种植、规模养殖等农业生产用水,超出用水限额的部分,均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粮食作物用水每立方米0.08元,其他农业生产用水每立方米0.16元。各区(县)征收的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将按照“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原则,用于本地区农村节水设施的推广应用及管护、维修。


  为确保农村低保家庭生活不因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受到影响,民政部门将采取提高低保标准等保障措施,补偿农村低保家庭因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增加的支出。


  市政府有关部门表示,将加大对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政策试行成熟后,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同时,政府将加大对农业节水的支持力度,加大农业节水投资倾斜,促进农业节水技术和设施的推广应用。

 

 

    1.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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