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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重新申报北京市招考国家公务员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人函[2006]6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在举办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时,可向报名考试人员收取报名考务费(收费编码:155001)。收费标准仍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4]951号)规定执行,每人每科30元;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每人每科减收5元,即每人每科25元。
二、请市人事考试中心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市人事考试中心在向报考人员实施收费时,需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对象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2006年5月20日起执行,执行期限5年。执行期满后,由你局根据执行情况另行申报。
原京发改[2004]95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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