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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艺术专业加试费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艺术专业加试费收费标准的函》(京教财[2004]3号)收悉。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艺术院校收取艺术专业加试费的函》(京财综[2003]2431号)规定,经研究,现将艺术专业加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北京地区设置艺术专业的普通高校向报考艺术专业的考生收取的艺术专业加试费,初试费(含报名费)为每生100元,复试费为每生80元,三试费为每生80元。

  二、北京地区招收艺术专业的普通高校,需持此函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市属院校到市发改委,中央院校到国家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 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三、各招收艺术专业的普通高校在实施专业加试收费时,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函自2005年招收新生时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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