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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控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2008-08-07

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核准税控发票印制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函[2008]274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有关规定,现将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税控卷式定长发票每卷(100份)19元(编码176002008)、税控平推发票每份0.2元(编码176002009)。
  二、请市、区县国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

                     二OO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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