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GB) | 繁体(big5) | ENGLISH  
关于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收费的通知
 
2007-08-31

文号:京发改〔2007〕1464号


  根据《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计价费[1998]7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按分级管理原则应由其受理的刑事案件涉案财产进行价格鉴定不收费,对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涉案财产进行价格鉴定不收费;对其他涉案财产进行价格鉴定时,向委托方收取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费。

  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价格事务所有关价格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京价[收]字[1998]第054号)、《关于市价格事务所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批复》(京价[收]字[1998]第115号)、《关于北京市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收费标准的批复》(京价[收]字[1998]第125号)、《关于涉案物品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批复》(京价[收]字[1999]第03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收费标准

 

序号

鉴定标的总额

收费标准

1

0.5万元(含0.5万元)以下

100

2

0.5万元-1万元(1万元)

200

3

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

1%

4

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

0.75%

5

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

0.5%

6

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0.3%

7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25%

8

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

0.2%

9

3000万元-7000万元(含7000万元)

0.15%

10

7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

0.1%

11

1亿元以上

0.05%

    [关闭窗口]
    单位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总机:(010)66415588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84924号
    网站地图 制作维护: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