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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价格欺诈行为防范与提示
2007-08-31

     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发改委根据市场上特别是零售商品市场出现的违法经营者进行价格欺诈的特点,搜集整理了一些实际案例,供消费者消费时参考。

 

    一、标示产地与实际不符

    防范与提示:

  • 与其他经营者标示的产地进行对比;
  • 索取查看有关商品进货凭证、包装物、产品质量说明、质量证书等证书。

    二、标示规格与实际不符

    防范与提示:

  • 查看商品、外包装经营者的相关宣传资料上的规格标示;
  • 查验标示商品规格的标价签、标示有规格的产品或外包装、经营者宣传资料等是否与实际商品相符。

    三、标示等级与实际不符

    防范与提示:

  • 对于商品或者商品包装物上没有明确等级标准的,可以委托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鉴定,其出具的质量鉴定书是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的主要证据。

    四、标示的质地与实际不符

    防范与提示:

  • 查看标价签与价目表标示的质地,并与商品自身带的说明书(牌)等进行对比,核对两者是否一致;
  • 根据所掌握的关于商品质地的知识和生活经验认真勘验商品,对照商品质量标准,核对是否符合。对于需要借助一定仪器,设备才能检验的,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验;
  • 投诉的证据主要包括:商品标价签或者价目圾、商品说明及相关质量鉴定书等。

    五、标示计价单位与实际不符

    防范与提示:

  • 重点查看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并与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上标示的计价单位进行对比。投诉的证据产要包括:标价签或者价目表、该商品的实际计价单位、结算时计价单位的相关凭证或者其他证据。

    六、标示价格与实际不符

    防范与提示:

  • 查看标示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是否一致。一般情况下,只有当发生交易行为或者产生交易结果后才能认定该类价格欺诈行为。

    七、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

    防范与提示:

  • 消费者可以提取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向价格监管部门举报经营者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的过程。

    八、使用欺诈性的语言、文字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防范与提示:

    常见的欺骗性标价表示有:

  • “零利润”“最后一件”“最后一天”等;
  • 在促销活动中,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却标示“全场”范围或者“全部”商品;
  • 在促销活动中,各柜台或者各商品促销折扣不一,却标示“全场打X折”的语言或者字样。

    九、使用误导性语言、文字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防范与提示:

  • 如果经营者标示价格所使用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不清晰,或者标示不醒目,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能正确理解或者误会,误解其所表示的意思,以致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可向价格监管部门举报。

    十、标示的市场最低价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防范与提示:

  •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如果标示市场最低价,其市场最低价必须有依据并属实。也就是说该经营者销售的该商品在本地区市场上是最低的价格中。

    十一、标示市场最低价无从比较

    防范与提示:

  • 如果经营者标示其商品为市场最低价,那么该种商品必须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场地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如果经营者标示的市场最低价的商品只在一个交易场所或者由经营者独家销售,其标示的市场最低价是无法进行比较的。

    十二、标不的出厂价、批发价无依据

    防范与提示:

  • 经营者销售商品标示出厂价或者批发价的,其销售价格必须是有依据的出厂价格和批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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