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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08〕1150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华北电网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北京地区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居民、农业、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本次电价调整范围和调整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执行。具体价格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各类销售电价均为到户价格,即已包含应收取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1. 北京地区电价表.doc
  2. 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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