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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制定甲泼尼龙等9种药品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08]8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要求,我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对甲泼尼龙等9种药品的补充剂型规格,制定了本市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大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小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按已公布同含量10ml以下注射剂统一价格执行;大容量注射剂以同容量规格的玻璃瓶为价格基础,原则上按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最高加4元执行。
瓶装、盒装和袋装口服固体制剂价格,原则上不区分包装材料差别,均按已公布的零售包装单位统一价格执行。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8年5月20日起执行。

                       二○○八年五月八日

  1. 甲泼尼龙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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