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统计局,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发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的通知》(国统字[2007]1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有关煤炭数据报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数据统计报送范围 凡持有合格有效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均按要求进行有关数据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二、数据统计报送方式及时间 本次统计数据采取按月统计报送方式。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按要求分别填写规定表格并加盖公章,于次月8日前将上月数据直报所在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其中京煤集团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报表在直报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同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煤炭管理处和市统计局能源与资源统计处;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各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后,于次月15日前将电子版及纸质统计表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煤炭管理处和市统计局能源与资源统计处。 2008年2、3月份的报表,请各单位随4月份报表一同逐级报送。 三、数据统计填写要求 各生产企业分别按附件1和附件2样表要求填写;各经营企业按附件5样表要求填写;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汇总后按附件3、附件4和附件5样表要求填写,其中经营数据按照批发、零售、型煤三类逐家进行分类汇总,并按季度分别写出分析报告。 煤炭能耗指标目前已被国家列入对各级政府考核的指标体系,希望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煤炭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并落实到专人负责,确保此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联系方式:市发展改革委煤炭管理处 马丽 联系电话:66415588-0946 邮箱:mali@bjpc.gov.cn 市统计局能源与资源统计处 方秀玉 联系电话:83547005 邮箱:fangxy@bjstas.gov.cn
附件:1.煤炭生产企业煤炭产品(商品)省间销售情况 2.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生产、销售、库存情况 3.煤炭产品省间销售情况 4.煤炭生产、销售、库存情况 5.北京市煤炭经营情况报表(批发、零售、型煤加工) 6.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的通知》(国统字[2007]169号) 7.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关于做好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工作的通知》(中煤运销业务[2008]2号)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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