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方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认定为外地来京投资企业的请示》(天方办字[2008]06号)收悉。经审核,你公司符合《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鼓励投资发展金融保险、旅游会展、商业流通等现代服务业”和第二条第二款中“在京投资固定资产达3000万元以上或自2000年始连续两年年销售(营业)收入达3亿元以上” 的规定,同意认定北京天方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为来京投资企业。 请据此办理相关手续。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