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成交的产权交易项目,按不高于成交额的0.2%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
单笔单向收费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
以拍卖、招投标及其他竞价方式成交的,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再收取交易服务费。
文件依据:京发改[2005]26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