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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1、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档 次

标的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文件依据

1

100以下(含100)

5

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

2

101以上至1000

2.5

3

1001以上至2000

1.5

4

2001以上至5000

0.8

5

5001以上至8000

0.4

6

8001以上至10000

0.2

7

10000以上

0.1

 

注:1:本标准执行中可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2: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收费方法举例说明:
  例如:标的总额40000万元,计算评估收费额。
     100万元×5=0.5万元
     (1000-100)万元×2.5=2.25万元
     (2000-1000)万元×1.5=1.5万元
     (5000-2000)万元×0.8=2.4万元
     (8000-5000)万元×0.4=1.2万元
     (10000-8000)万元×0.2=0.4万元
     (40000-10000)万元×0.1= 3万元
     收费总金额为:0.5+2.25+1.5+2.4+1.2+0.4+3=11.25万元

2、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档次

城镇面积(平方公里)

收费标准(万元)

文件依据

1

5以下(含5)

4—8

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

2

5—20(含20)

8—12

3

20—50(含50)

12—20

4

50以上

20—40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
  因征用拆迁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按补偿价款金额的1—1.5%向征用拆迁单位收取评估费。
  仲裁房地产价格评估中出现的价格纠纷,需重新核定价格的,按标准的20—40%计收评估费。
  企业转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书面咨询费、房屋租赁代理费和房屋买卖代理费。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分档累进计收

 

成交价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500万元以下

2.5%

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

501—2000万元

2%

2001—5000万元

1.5%

5001—10000万元

1%

10001万元以上

0.5%

 

实行独家代理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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