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名称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执行依据
备注
垃圾处理费
户/月
3元
京政办发[1999]68号
本市
人/月
2元
外地
说明:1、计量单位指每月每户和每人每月。 2、此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月将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上缴区、县财政局专户。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将本区、县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50%于次月10日内缴入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3、此项收费的分配使用,按照市、区县各50%的规定,专项用于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