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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费
 

 

收费名称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执行依据

备注

垃圾处理费

户/月

3元

京政办发[1999]68号

本市

垃圾处理费

人/月

2元

外地

 

说明:1、计量单位指每月每户和每人每月。
   2、此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月将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上缴区、县财政局专户。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将本区、县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50%于次月10日内缴入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3、此项收费的分配使用,按照市、区县各50%的规定,专项用于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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