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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经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单位,可暂按每吨不高于3000元的水平试行,具体标准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协商制定。
文件依据:京价(收)字[2003]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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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总机:(010)6641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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