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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清运垃圾托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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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名称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执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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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清运垃圾托运费 |
吨 |
25元 |
京价(收)字[1999]第253号 |
说明:由受委托的市区县各级环卫局所属的垃圾清运部门向委托其清运垃圾的单位和经批准向就近垃圾收集站倾倒垃圾的单位收取。
垃圾消纳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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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名称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执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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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消纳场管理费 |
吨 |
15元 |
京价(收)字[1999]第253号 |
说明:1、由垃圾消纳场向自行清运垃圾的单位收取。 2、凡已交付垃圾、渣土清运费的,不再缴纳垃圾、渣土消纳场管理费。
垃圾清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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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名称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执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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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清运费 |
户/年 |
30元 |
京价(收)字[1999]第2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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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装垃圾清运费 |
桶/月 |
120元 |
说明:物业公司管理的居住小区内由物业公司向房屋产权单位(人)收取。
委托渣土清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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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名称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执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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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渣土清运费 |
吨 |
16元 |
京价(收)字[1999]第253号 |
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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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名称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执行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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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费 |
户/月 |
3元 |
京政办发[1999]68号 |
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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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费 |
人/月 |
2元 |
外地 |
说明:1、计量单位指每月每户和每人每月。 2、此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月将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上缴区、县财政局专户。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将本区、县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50%于次月10日内缴入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3、此项收费的分配使用,按照市、区县各50%的规定,专项用于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保洁费收费
1、城区和郊区城镇内街道办事处负责清扫保洁的街巷、居民区区域内的受益单位,按保洁面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缴纳保洁费。 2、保洁面积(不包括自行负责的门前卫生责任区)按该单位沿街巷长度乘街巷宽度(街巷两侧都有单位的,双方各负担50%费用,有便道的按便道宽度)计算。
高安屯医疗废物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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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名称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执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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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理价格 |
吨 |
1980元 |
京发改[2004]第1859号 |
高安屯医疗废物处理厂调价公式 1、PnK×Pn-2 其中K:为调节系数;0.96≤K≤1.085 Pn:为第n年调整后的医疗废物处理价格(元/吨) Pn-2:为第n-2年调整后的医疗废物处理价格(元/吨)
2、调价系数K K=a(En/En-2)+bLn-1Ln-2+cCHn-ICHn-2+d(IRn/IRn-2)+e(TAxn/TAxn-2)+fcpIn-1CPIn-2 其中: a为用电费用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8% b为人工费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16% c为化学药剂费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2% d为财务费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7% e为企业所得税在价格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2% f为价格构成中除用电费用、人工费用、化学药剂费用、财务费用以及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因素,价格构成中所占比例65% a+b+c+d+e+f=1
文件依据:京发改[2004]1017号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经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单位,可暂按每吨不高于3000元的水平试行,具体标准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协商制定。
文件依据:京价(收)字[2003]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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