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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格表
 

收费名称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执行依据

备注

出售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格

每建筑平方米

1560元

市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696号

 

说明:

  1.从2001年1月1日起,东城、西城、宣武、崇文、海淀、丰台、石景山新建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1560元,远郊县新建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由区县房改办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测定。
  2.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款计算公式、付款方式、成新折扣、工龄折扣、提前付款折扣等计算办法均按(94)京房改办第054号文件执行。其中,房价计算公式中的标准价高限按成本价的94%(即每建筑平方米1466.40元)计算;职工已建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前,未建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1999年,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2001年;现住房折扣率为0;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0.1875%;调节因数、装修设备价按国土房管方字 [2000]第302号文件规定执行。
  3.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规定的计价公式计算后,实际售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22元,均以222元计。实际售价按实付总房价款除以总建筑面积(含阳台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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