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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宾馆、饭店、公寓、招待所、商业写字楼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标准
 

一、市内电话费(或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和声讯(信息)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服务费标准

四星级(含)以上宾馆、饭店和经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认可的同等档次的高级公寓、商业写字楼可加收不高于通话费金额15%的服务费。四星级以下宾馆、饭店、招待所及公寓、写字楼可加收不高于通话费金额10%的服务费

声讯(信息)费

按信息台收费标准计收,可加收10%的服务费

二、长途电话收费

收费项目

收费规定

通话费标准

严格按规定的通话费标准收取,节、假日及夜间长途话费按国家规定实行优惠,不得收取国内外长途电话押金。

三、传真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传送处理费

每页(A4尺寸)6元,不收取市话费和服务费

发送长途传真传送费

按相应的长途电话通话费标准(3分钟起,不足3分钟按3分钟计,超过3分钟按实际通话费计)计算,同时加收15%(四星级以上)和10%(四星级以下)的服务费。

接收长途传真传送费

只收取传送费处理费每页6元,不再收取服务费。

文件依据:京价(收)字[1998]第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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