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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核准项目(权限)内申请报告示范文本在北京市已经实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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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尚未出台有关示范文本。《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待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示范文本后,我委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地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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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们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通过企业自有资金增加外方的注册资本的方式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用于进口成套的设备和生产线,办理免税手续时,我们是应该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还是申请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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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文件规定,资金来源为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应按规定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但增加外方注册资本的自有资金应为外商投资者已分得未汇出的利润,具体申报材料请登陆我委网站“外资利用”中“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栏目,感谢您对我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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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问,如果外商要收购一个房地产项目公司,是否有特别要求,比如对股东,投资比例方面。还有,如果项目本身是在建工程,是否影响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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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外商购并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应按照《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京发改[2005]2598号)进行办理,投资等方面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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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请问设立一个从事计算机咨询服务的外商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五十万元不进行固定投资),是否需要发改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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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需要发展改革部门按权限进行项目核准,具体请参看我委网站“外资利用”栏目,“利用外资政策”专题中《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京发改[2005]2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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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请问我公司在具备进口免税的条件下,放弃进口产品,选择国内同样产品时,国家有没有可能退还我公司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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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71号),如符合文件规定,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请您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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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您好,我们是一家外国企业驻华代表处想向您咨询一个问题: 我们想开办一家外商独立电力运营企业,即为电力生产企业提供运营管理、设备检修、维护等服务的企业,不知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是否可以申办? 我们在《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没有找到合适的产业,不知道是否属于鼓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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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支持!根据您的介绍,您提出的企业类型应属电力服务咨询类企业。由于北京地区的电力运营是由国家统一管理,建议您向电力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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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直接出口,我公司可否认定为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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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出口企业的认定在商务部门,具体问题请咨询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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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外商独资设立咨询性公司,需要到发改委办理怎样的手续?需要的工作期限?此程序在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前还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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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该事项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20个工作日.该事项可以在工商局预核准之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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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我们想与外商合资设立有限公司,外商想以技术入股,需要进行评估吗?如果评估价与双方合议价不一样,以哪一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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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评估,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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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您好:我是开发区入住企业,准备在开发区内建研发基地,主要是办公楼等基建设施,需到发改委核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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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在开发区内建研发基地,主要是办公楼等基础设施,是否需到发改委核准,需提供的资料” 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或《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对需要核准的项目,应按规定权限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目核准。 您可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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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是中外合资经营,项目上报时,怎么区分是备案还是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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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10月9日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2号)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都需要进行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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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请问:2006年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可同时享受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和开发地的范围,是否已由原来的7平方公里扩大到开发区内的全部区域了.有没有具体的批准文件?文件是由哪级政府部门批准的,企业从哪里可以查到有关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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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问题收悉,经向中关村管委会了解,答复如下: 2006年中关村规划范围调整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享受政策的面积暂未调整,尚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体事宜请向中关村管委会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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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是否需要先到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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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按照《北京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京发改〔2005〕2667号),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故应先在发展改革委进行项目核准后,再去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十四、外商投资非自用房地产,用于物业经营,如何向发改委申请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一、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按照外商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文件规定,该事项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进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三、项目应按权限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核准: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分类,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包括增资额,下同)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四、申请项目核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及项目概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主要内容、项目现状等;
2、拟购买方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主要股东情况,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
3、项目运作方案;
4、项目资金方案: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
5、项目已开展的前期工作和下一步工作。
(二)其他附件包括:
1、原房地产的相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核准文件、土地、规划、销售相关文件等,已建成的房地产应提供产权证);
2、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框架协议;
3、公司董事会或企业决策机构的投资决议、出资决议;
4、双方的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新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第三方(律师、评估机构)出具的中外方资信文件等;
5、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拟购买资产的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发展改革委按照上述规定审核后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项目申请人凭项目核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