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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第四批通过审核的省级开发区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2006年3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等22个省(区、市)达到审核要求的110家省级开发区,并提出了要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产业特色,集约使用土地,完善基础设施,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引资质量和水平,真正把开发区办成发展现代制造业的集中区、吸引外资的集聚区、体制改革的先导区和循环经济的示范区等要求。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准备公告的第五批省级开发区,涉及一批有关省(区、市)已补办省级人民政府批复文件的原省级以下开发区,预计2006年3月可完成有关手续并公告。

 

序号

省份

开发区名称

原名称

批准机关

批准时间

主要产业

备注

北京市

1

北京

北京石龙经济开发区

北京石龙工业开发区

市政府

2000.12

机械、生物制药

2

北京

北京良乡经济开发区

北京良乡工业开发区

市政府

2000.12

生物制药、新材料、机械

3

北京

北京林河经济开发区

北京林河工业开发区

市政府

2000.12

汽车及零部件、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制药

4

北京

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

北京大兴工业开发区

市政府

2000.12

机械、电子、服装

5

北京

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

北京密云工业开发区

市政府

2000.12

电子、汽车零部件、食品

6

北京

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

北京延庆经济技术开发区

市政府

1992.08

医药、建材、食品

7

北京

北京八达岭经济开发区

延庆县北京八达岭工业开发区

市政府

2000.12

新型建材、服装、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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