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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第五批通过审核的省级开发区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2006年4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06年第23号公告,公告了第五批达到审核要求的336家省级开发区,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西、四川、宁夏等16省(区、市),其中的一部分原省级以下各类开发区或按照《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进行了整合的开发区,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均已补充了合规批复或确认文件。公告要求各地科学制定开发区发展规划,突出产业特色,集约使用土地,完善基础设施,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引资质量和水平,真正把开发区办成发展现代制造业的集中区、吸引外资的集聚区、体制改革的先导区和循环经济的示范区等要求。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准备公告的第六批省级开发区,涉及一批有关省(区、市)已补办省级人民政府批复文件的原省级以下开发区,预计2006年5月可完成有关手续并公告。

 

序号

开发区名称

原名称

批准机关

批准时间

主要产业

备注

北京市

1

北京永乐经济开发区

北京永乐经济开发区

市政府

1992.09

机械、建材、生物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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