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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
1. 贷款条件:单个项目的综合贷款条件由中方用户和承办银行与美方贷款行进行磋商确定,但不得硬于与我开展双边合作的国家和机构中贷款条件最硬者(目前为北欧投资银行的贷款,其贷款条件为:农业和环保项目,贷款期20年,含4年宽限期,利率为Libor+0.35%;一般项目,贷款期10年,含3年宽限期,利率为Libor+0.45%,或贷款期20年,含3年宽限期,利率为Libor+0.50%)。该贷款享受外国政府贷款税收优惠政策。
2. 贷款领域:目前,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支持的项目领域原则上无限制,主要为医疗、航空、水务、环保、基础设施(含铁路)、核能、农业以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领域。
3. 采购和担保条件:美国产品和服务比例不能低于项目合同金额(含我国内采购)的50%,或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担保的比例不能低于该项目合同金额(含我国内采购)的50%。
4. 其他要求:单个项目贷款金额不得低于200万美元;具体项目实施程序遵照《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5]121号)执行。
二、葡萄牙政府贷款
1. 贷款条件:年固定利率3.274%(每5年调整一次,葡方保证赠予成份不低于35%),贷款期限33年,含23年宽限期;宽限期内每年支付利息一次,还款期内每年偿还本息一次(分10次等额偿还);管理费率为0.1%。
2. 贷款支持领域:优先支持清洁能源、环境保护、保健基础设施和设备、农业加工、水处理和污水处理、职业培训、医疗卫生,以及中葡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领域。
3. 项目规模和采购要求:单个项目金额不得低于200万欧元,商务合同需与葡萄牙供货商签署,合同中葡萄牙的货物和服务不得低于70%;商业及盈利性项目金额不得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约为238万欧元)。
4. 其他要求:由于0.1%的贷款管理费在每次支付时收取(即从贷款中扣收),项目单位应确保申请支付贷款金额包含0.1%的管理费。
5. 转贷银行:仅限中国进出口银行。
三、比利时政府贷款
1.贷款条件:
(1)政府软贷款,无息,贷款期30年(含10年宽限期),约占合同金额的48.53%;其余部分为出口信贷,使用OECD统一利率,贷款期6-10年。
(2)超级补贴贷款,即比利时政府将赠与成分在80%以上的软贷款与商业贷款混合,使混合后的贷款利率降至2%或以下,贷款期延长到15年(含5年以上的宽限期)或以上。
2.币种:欧元、美元。
3.使用领域: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视采编设备、制药等领域。
4.转贷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主要国有商业银行。
四、挪威政府贷款
1.贷款条件:无息,贷款期10年,宽限期为建设期。一般政府贷款占合同金额的85%,另外15%由项目单位自筹。
2.币种:欧元、美元。
3.使用领域:环境保护领域。
4.采购要求:国际招标。
5.转贷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6.其它要求:须提供英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及贷款审批。
五、北欧投资银行
1.贷款条件:
(1)农业和环保领域以及金额大于1000万美元的其他领域的项目:贷款期20年(含4年宽限期),利率为美元Libor+0.35%/欧元Euribor+0.37%。
(2)一般项目:贷款期10年(含3年宽限期),利率为美元Libor+0.45%/欧元Euribor+0.47%,或贷款期20年(含3年宽限期),利率为美元Libor+0.50%/欧元Euribor+0.52%。
2.币种:欧元、美元。
3.采购要求:贷款可用于采购设备、技术和服务,并可支持土建。合同由北投成员国供货商总包,北投成员国供货比例不低于50%。关于大气治理和污水处理领域项目的采购,将在对个别项目试点后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方式,试点项目需提供英文可研报告和环评报告,报北投批准后实施,视试点项目情况决定今后项目是否提交英文可研报告和环评报告。
4.其他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采购招标过程的监督,采购代理公司提交贷款申请时,需出具中标商关于遵守采购要求的承诺函(具体要求见财金便函[2007]201号)。北投将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招标文件及商务合同等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提供贷款。
5.转贷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
另:北投同意与其他北欧国家的政府贷款联合融资环保项目。在满足北欧贷款国公司作为总包商且北投供货比例符合其要求的前提下,可将北投贷款用于支付项目的当地费用(包括土建费用)。在上报新项目时,项目单位可一并申请某一北欧国家和北投的贷款。
北投与其他北欧国家联合融资贷款要求:
申请北投贷款上限=(某一北欧国家贷款额度×此国供货比例)/ 北投供货比例
各国供货百分比:北投≥70% 丹麦≥50% 芬兰≥50% 瑞典≥75%
例:某项目申请丹麦政府贷款500万美元,由于丹麦供货比例为不低于50%,北投供货比例为不低于70%,代入公式可得:
500×50%/ 70% ≤357 即此项目申请500万美元丹麦政府贷款,可同时申请不超过357万美元北投贷款用于支付当地费用(包括土建费用)。
六、以色列政府贷款
1. 贷款条件:贷款分为15%的预付款和85%的长期贷款部分。
(1)预付款在每个金融协议生效后12个月偿还,固定利率为1.5%;
(2)长期贷款按具体金融协议中的规定偿还,该部分可根据项目金额大小,还款方式分为以下三类,由中方项目单位自主选择:
A:贷款期为7年,在金融协议生效18个月后,分12次每半年等额偿还,固定年利率为3.2%或者浮动年利率为LIBOR+0.5%,利息按每半年支付;
B:贷款期为10年,长期贷款部分的70%在金融协议生效18个月起,分10次每半年等额偿还,长期贷款部分的30%在金融协议生效66个月起,分10次每半年等额偿还,固定年利率为2.5%或者浮动年利率为6个月LIBOR+0.5%,利息按每半年支付;
C: 贷款期为12年,在金融协议生效18个月后,分22次每半年等额偿还,固定年利率为3.5%或者浮动年利率为6个月LIBOR+0.5%,利息按每半年支付;
注:项目合同金额(含预付款,下同)不超过100万美元的项目适用“A”,合同金额在100-500万美元的适用“A”或“B”,合同金额大于500万美元的适用“A”或“B”或“C”。适用“C”的项目,合同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万美元。
2.币种:美元。
3.使用领域:医疗、农业、广播电视、电信、能源和电力、工业、水处理等领域。
七、荷兰政府贷款
鉴于2007年荷兰政府贷款额度有限,为避免中方项目单位的损失,对截至2007年8月31日未能按有关工作规程列入项目规划并未向财政部门提出利用荷兰政府贷款申请的项目,财政部将暂停受理,待荷方政策明确后,在及时通知终止或继续受理。
1.贷款条件:项目贷款总额的35%为政府赠款;另65%为用户自筹资金解决,解决方式有:⑴财政性资金;⑵国内银行贷款;⑶荷方提供出口信贷,使用OECD统一利率,贷款期7-10年;⑷自有资金。
2.币种:欧元。
3.使用领域:水处理、医疗卫生、环保、交通控制等非盈利领域。
4.采购要求:
⑴项目合同总额的50%以上须采购荷兰技术、设备或服务,非荷兰成分的供货须由荷兰供货商总包,并获得荷兰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保险;
⑵支持土建,但须荷方总包;
⑶特殊情况下,如荷方无法提供项目需要的设备和服务或提供的设备和服务价格显著高于国际市场水平,荷方供货比例可以降低至项目合同总额的30%。
5.技术援助:如项目中技术援助符合下列条件,荷方将承担技术援助费用的75%,否则荷方将承担该费用的35%:
⑴技术援助实施在质保期后持续六个月至五年;
⑵技术援助包括业务指导、培训和促进项目单位综合管理能力的提高;
⑶技术援助的安排、预期效果和费用明细需要提交给荷方NIO银行;
⑷该技术援助应为引进荷方设备、服务等完整项目中的技术援助。
6.转贷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
7.其他说明:根据荷兰政府审批要求,中方需按OECD要求提交英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及贷款审批。
八、德国政府混合贷款
1.币种:欧元。
2.使用领域和贷款条件:
(1)城市商业银行承办的中小企业贷款:贷款期12年,含3年宽限期,贷款年利率为3.3%,承办此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可适当提高贷款条件,用于对民营中小企业的贷款;
(2)污水处理项目:软硬贷款比例为1:1.3,其中软贷款期限40年,含10年宽限期,年利率0.75%,硬贷款期限10年,含3年宽限期,同期市场商业贷款利率。德国政府贷款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项目采购方式为国际招标,贷款可用于支付设备、土建、培训和咨询服务等。为保证实施质量,德方需评估项目单位实施能力,必要时将要求项目单位通过国际招标聘请咨询公司,协助编制标书、参与评标和编写进度报告等,咨询费用由项目单位使用德国政府贷款或配套资金支付;
(3)医疗项目:贷款期20年,含5年宽限期,由软硬贷款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目前贷款年利率约为2.3%,德方按贷款总额的0.5%一次性收取管理费,贷款可用于同一省区内的一家或几家医院打捆引进设备或医疗垃圾处理等项目,并应适当考察农村地区的需求,项目采购方式为国际招标;
(4)气候保护和城市发展项目:贷款期20年,含3年宽限期,由软硬贷款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目前年利率约为2.7%,德方按贷款总额的0.5%一次性收取管理费;贷款可资助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垃圾处理、城市公共交通(如轨道交通和智能化交通)以及与环保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项目应符合所在城市总体发展规划,采购方式为国际招标;
(5)自然资源可持续性项目:可用于南方地区可持续森林经营和北方地区沙漠化防治项目,贷款期20年,含3年宽限期,贷款由软硬贷款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目前贷款年利率约为2.2%,德方按贷款总额的0.5%一次性收取管理费,单个项目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欧元,采购方式为国际招标;
3.转贷银行:
(l)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可转贷中小企业信贷。项目单位可直接向银行申请项目,无需财政担保,由银行独立开展评估转贷工作并自行承担转贷风险。
4.其它要求:中方须提供英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德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及贷款审批。
5.赠款项目咨询合同签署方式:造林、扶贫、太阳能发电和部分艾滋病防治等赠款项目实施阶段聘请咨询专家时,其咨询合同应按照以下方式签署:对于新赠款项目、以及以往项目已签咨询合同的修改,均由项目单位与德方签署;由省级财政部门作为转赠机构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签署咨询合同或修改合同前应征得转赠机构的同意。
九、德国促进贷款
1. 贷款条件:
(1) 贷款期限:铁路和城市发展项目的贷款期17年,其他项目贷款期15年,宽限期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最多5年;
(2)贷款利率:浮动利率为6个月EURIBOR/LIBOR+0.45%;固定利率为KfW相同期限贷款的再融资成本+0.45%;
(3)贷款额度:单个项目的贷款金额不得低于1500万欧元,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降低;
(4)相关费用:自贷款协议签署日3个月后,对应提未提贷款按每年0.25%收取承诺费;贷款的管理费一次性收取,1亿欧元以下的项目管理费率为0.35%,1亿欧元以上的项目管理费率0.25%;
(5)贷款偿还:每半年一次等值、连续的分期偿还。当中国政府主权信用评级低于国际资本市场的投资级别时,所有项目的还款期改为12年。浮动利率的贷款,可在任何利息支付日无成本提前偿还应付未付贷款,但须提前30天通知贷款方;固定利率下,借款人如承担所有因提前偿还引起的中断成本,可提前偿还应付未付贷款;
2.币种:欧元。
3.使用领域: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基础设施、供水、污水处理、医疗、生产安全和研发以及金融领域合作等其他促进发展的项目。
4.采购要求:国际招标。
5.其他要求:通过银行转贷。
十、法国政府贷款
1.贷款条件:法国政府贷款由国库贷款和出口信贷组成,比例通常各占50%。其中,国库贷款的条件每年都略有变化,但两种贷款混合后的赠与成分一般都在35%以上。具体贷款条件如下:国库贷款占50%,年利率为0.4%,贷款期30年(含宽限期10年);其余50%为出口信贷,使用OECD统一利率,贷款期10年,宽限期通常为项目建设期。对部分法国企业特别感兴趣、并对其技术设备出口中国市场具有特殊意义的大项目,法方愿意考虑提供条件更优惠的特别贷款。
2.币种:欧元。
3.使用领域:
(1) 贷款额在600万欧元以上项目适用领域
铁路提速、电气化、城市交通、供水、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西部和东北地区基础医疗;
(2)贷款额在200万-600万欧元项目适用领域
食品、农产品加工、农作物防控病虫害、公共卫生、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采购要求:原则上项目合同金额的70%须采购法国技术设备,30%可用于第三国采购。
5.其他要求:贷款金额在600万欧元以上的项目需要外方评估。
6.转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十一、法国开发署
1.贷款条件:贷款期为12-17年(含3-5年宽限期),采用浮动利率,以6个月期欧洲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EURIBOR)减1%确定;为避免出现负利率,设定利率浮动的下限为0.25%;在提款期结束后,或已经提取较大数额款项后,浮动利率将转换为固定利率。
2.贷款领域:
(1)可再生或替代能源类:小水电、沼气、风能、太阳能、天然气;
(2)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类:电气化铁路、城市交通(地铁、轻轨、城市快速公交BRT);
(3)农业发展类:植树造林(经济林及副产品)、农村可持续发展(土壤改良、免耕种技术、灾区农业生产恢复);
(4)中间信贷类:用于50-200万欧元的节能、清洁能源类项目,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和华夏银行提供;
重点支持云南、广西、贵州、四川、重庆、湖南、湖北等地区,根据项目情况可扩大至其他中西部地区。
3.采购条件: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也可用于中国本地采购。
4.项目规模:除中间信贷类项目外,单个项目金额不低于2000万欧元。
5.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项目说明,其中包括项目概算; ——项目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的分析; ——项目对社会和环境影响的分析; ——项目收益人和实施机构的有关信息; ——拟在该贷款项下采购的商品、货物和服务的信息; ——项目可行性或预可行性研究。
十二、瑞典政府贷款
1.贷款条件:无息,贷款期10年,宽限期为建设期。一般政府贷款占合同金额的85%,另外15%由项目单位自筹;中方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合同金额100%的贷款,但需提交瑞方主管部门批准。单个项目的最小申请金额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2.币种:欧元、美元。
3.使用领域:支持环保、节能和医疗保健等非赢利性领域。
4.采购要求:通常情况下,瑞典供货比例不低于75%。贷款可支持土建:对交钥匙项目,瑞方同意贷款资助10%-20%的土建费用;对于土建合同独立的项目,瑞方将根据中方的申请视情况决定。
5.转贷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6.其它要求:须提供英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及贷款审批。瑞方对受援国采购及评标程序进行审核和逐步确认。
十三、芬兰政府贷款
1.贷款条件:一般为无息,币种为美元的,贷款期为12.5年(含宽限期2年),币种为欧元的,贷款期为14年(含宽限期3年)。
2.币种:美元/欧元。
3.使用领域:主要用于支持环保领域项目,包括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不再支持医疗和农业机械项目。
4.采购要求:体现芬兰优势技术和服务的贷款项目,芬兰供货比例可为30%-50%;部分特殊项目,经芬方批准后供货比例可低于30%。
5.转贷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6.其它要求:须提供英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及贷款审批。
十四、波兰政府贷款
1.贷款条件:年利率0.96%,贷款期16年(含宽限期2年),贷款不收取银行费用(如承诺费、担保费等)。
2.币种:美元。
3.使用领域:采矿、水处理、基础设施和消防等领域。
4.采购要求:波兰供货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60%。波兰供货商在投标时,必须提供有波兰财政部出具的合格投标商资格确认函,在签署商务合同前,项目单位要及时确认波兰供货商向其财政部报告供货比例的情况,以免合同签署后无法得到波兰政府的批准。
5.转贷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
十五、科威特政府贷款
1.贷款条件:贷款期限为18年至20年,含4年宽限期。年利率在3%-4%之间,另外科基金会每年按贷款余额收取收取0.5%的管理费;自1999年第六批对华贷款起,科基金会明确表示不再支持工业类项目。
每年视项目贷款金额支持1-2个项目,单个项目贷款额一般不低于2000万美元,最高不超过3500万美元。
2.币种:第纳尔。
3.使用领域:社会发展或基础设施领域。
4.采购要求:采用国际招标方式,但项目所需设备及服务等均可在中国国内采购。贷款资金也可支付项目土建工程费用和部分原材料费用。
十六、沙特政府贷款
1.贷款条件:贷款期18年至20年,含4-5年宽限期,年利率3.0%。贷款支付采用归垫形式,即:按评估确定的采购清单,经沙特发展基金(简称“SDF”,管理沙特政府贷款的官方机构)批准评标报告和商务合同后,项目单位实施并用国内资金先行支付,然后SDF予以报帐。
单个项目贷款额一般不低于1500万美元,最高不超过2500万美元。
2.币种:里亚尔。
3.使用领域:社会发展或基础设施领域。
4.采购要求:采用国际招标方式,但项目所需设备及服务等均可在中国国内采购。贷款资金也可支付项目土建工程费用和部分原材料费用。
十七、奥地利政府贷款
目前受理各地区非消防领域的项目申请,但各省区每年度在每个领域最多可申报两个项目。
1.金额:不预先承诺额度,就双方同意的项目先签订商务合同,待奥政府批准合同后再签订银行间金融协议。
2.贷款条件:奥政贷分A类和B类贷款,其中, A类:贷款期限:25年,宽限期:5年,年利率:2.25%;B类:贷款期限20年,宽限期:5年,年利率:1.8%,宽限期从最后一批交货后开始计算;项目最小金额为150万欧元;商务合同金额100%可由政府贷款支付;奥方将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每年收取0.6%-1%的信贷保险费。
3.币种:欧元。
4.使用领域:医疗、教育、农业、环保及广电等领域。
5.采购要求:项目合同金额的70%须采购奥地利设备,30%可用于中国及第三国采购。
6.转贷银行:主要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7.其他要求:申报项目时须附上英文的项目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和项目的简要描述(如,项目所在地,执行机构,项目主要内容)。
十八、意大利政府贷款
1.贷款条件:贷款期23年,含宽限期11年,年利率0.15%。
2.币种:欧元。
3.使用领域:医疗卫生、文化遗产保护、环境保护等领域,目前仅限于中西部地区。
(1)医疗卫生领域:中西部地区区、县级医院购置医疗设备,单个项目50万-200 万欧元;
(2)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保护和重建中西部地区文化遗产保护文物,着重于改善和维护博物馆、考古遗址、历史遗址及图书馆,单个项目金额为50万-200万欧元;
(3)环境保护领域:防止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治理水及空气污染,恢复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动物饲养和屠宰技术等,单个项目300-1000万欧元;
4.采购要求:原则上项目合同金额的70%须采购意大利技术设备,30%可用于第三国采购。环保项目的第三国或中国国内采购比例可放宽至50%。所有由本地供货商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相关合同均由意大利中标商总包。
5.转贷银行:主要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十九、西班牙政府贷款
1.贷款条件:50%为政府软贷款,年利率0.2%-0.8%,贷款期30年(含10年宽限期);另50%为出口信贷,使用OECD统一利率,贷款期5-10年,西班牙方对出口信贷部分收取信贷保险费,其中50%可用贷款支付;无承诺费和手续费。
2.币种:欧元。
3.项目规模:医疗、文教类单个项目申请金额需在400万欧元以内,工业性、盈利性项目申请金额需在239万欧元以内。
4.使用领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交通控制、天然气、环保、医疗、教学培训、农业(包括农产品深加工、灌溉、玻璃温室等)和贷款额在2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下的各类小型工业项目。不再支持消防、广播电视类项目。
5.采购要求:第三国和国内采购比例分别不超过西班牙供货总额的30%。
6.其他要求:项目申请时需提交英文的项目概要。
7.转贷银行:主要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二十、丹麦政府贷款
1.贷款条件:
(1)单个项目最小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欧元,最大不超过4000万欧元。
(2)贷款额1500万欧元以下的项目,试投产后分10年还款,无息,建设期为宽限期。
(3)贷款额1500万欧元以上的项目,试投产后分15年还款,建设期为宽限期。当贷款货币为美元时,贷款年利率为1.2%;当贷款货币为欧元时,贷款年利率为0.3%。
(4)贷款额为2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下的小型工业项目,可资助100%的商务合同金额。经中丹双方协商同意,部分项目的采购不必采用招标方式,可直接通过谈判的方式与丹麦公司签署商务合同。项目试投产后分8年还款,无息。
(5)可行性研究的赠款:丹麦政府可向丹麦供货商提供赠款,支持项目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赠款金额可达到可研编制费用的75%。
2.币种:欧元、美元。
3.使用领域:集中供热、水处理、垃圾焚烧、教育、医疗和小工业。
4.采购要求:丹麦供货比例不低于20%,其余80%可采购中国或第三国货物和服务,总包商需为丹麦公司。在项目对设备和技术的引进有充分保证,且原材料和人工费等开支确实用于项目本身的前提下,贷款资金可部分用于土建。
5.其它要求:须提供英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及贷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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