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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拟申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有关单位做好资金使用计划和开展国别比选工作,现将外国政府贷款有关信息及情况通告如下,并请有关单位关注今后发布的在此基础上的更新情况。
一、德国政府贷款 1.金额: 2.贷款条件: (l)软贷款:年利率0.75%,贷款期40年(含宽限期10年)。 (2)商业贷款:德国市场利率,贷款期10年(含宽限期2-3年)。 3.币种:欧元。 4.使用领域和使用条件: (1)污水处理(含垃圾渗透液处理):100%软贷款,转贷参考条件为年利率1%,贷款期20年(含宽限期5年)。 (2)垃圾处理、风力发电、医疗卫生:软贷款和商业贷款各50%,转贷时条件适当调整。 (3)轨道交通:软贷款与商业贷款比例为1:1.5,转贷时条件适当调整。 (4)节能环保(集中供热、工业环保):软贷款与商业贷款比例为1:1,转贷时转贷期限按设备预期使用寿命适当调整。 (5)中小企业信贷:转贷参考条件为年利率5.5%-7%,贷款期5-13年(含宽限期2-5年)。 5.采购要求:除轨道交通项目和中小企业信贷项目为国际招标外,其余项目为有限招标采购(即由德方负责总包,德国供货成分应超过合同额的50%,其余可用于第三国和中国国内采购。但国内采购部分应优先考虑中德合资企业,并保证全部采购设备和技术的质量和兼容性)。 6.德国医疗专项贷款 (1)贷款金额:1600万欧元的混合贷款。 (2)贷款条件:软硬贷款比例为1:1。软贷款的贷款期40年(含10年宽限期),年利率0.75%;商业贷款的贷款期10年(含3年宽限期),年利率根据商业贷款利率确定(医疗卫生一期的商业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5.88%)。从签订两国间贷款协议之日起3个月后,KFW开始对混合贷款按未提款余额每年向项目单位收取0.25%的承诺费。 (3)采购条件:采取有限竞争招标,德国供货比例不低于51%. (4)项目说明:贷款主要用于中西部省份的医院项目和医疗垃圾处理项目。 医院项目重点资助省会以下(不包括省会城市)市县达到2a或2b等级医院的基础医疗事业,贷款不资助贵重、高级精密的医疗设备(如高压氧舱、核磁共振等),但经德方评估同意后可资助用于代替或更新已有设备的其他贵重、高级精密医疗设备(如CT扫描机、直线加速器等)。 鉴于医疗垃圾处理项目是中德财政合作新领域,建议有意使用该项贷款的省份选择一个大中城市作为试点项目。 7.转贷银行: (l)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可转资中小企业信贷。项目单位可直接向银行申请项目,无需财政担保,由银行独立开展评估转贷工作并自行承担转贷风险。 8.其它要求:中方须提供英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德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及贷款审批。
二、瑞士政府贷款 1.金额:每年约合2000万欧元,就双方同意的项目逐个签订贷款协议。每个项目贷款金额平均为800万至1200万瑞士法郎。 2.条件:40%-50%赠款,其余为出口信贷。贷款资助项目合同金额的100%。 3.币种:瑞士法郎。 4.领域:污水处理、空气污染治理和其它环保项目。 5.采购要求:瑞士供货比例不低于51%。 6.转贷银行: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7.其它要求:中方须提供英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及贷款审批。
三、法国政府贷款 1.金额:不预先承诺贷款额度,对双方感兴趣的项目随时磋商并签订财政议定书予以确认。 2.条件:法国政府贷款由国库贷款和出口信贷组成,比例通常各占50%。其中,国库贷款的条件每年都略有变化,但两种贷款混合后的赠与成分一般都在35%以上。具体贷款条件如下:国库贷款占50%,年利率为0.4%,贷款期30年(含宽限期10年);其余50%为出口信贷,使用OECD统一利率,贷款期10年,宽限期通常为项目建设期。对部分法国企业特别感兴趣、并对其技术设备出口中国市场具有特殊意义的大项目,法方愿意考虑提供条件更优惠的特别贷款。 3.币种:欧元。 4.使用领域:主要集中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如地铁、高速铁路、铁路工务设备改造、城市轻轨交通等)、高新技术环保项目(城市垃圾焚烧发电、大型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等)、消防器材、医疗、天然气输配管线、智能卡生产线、农业开发(喷灌、滴灌、温室等)以及对法国企业拓展中国市场有利的高新技术工农业项目。 5.采购要求:原则上项目合同金额的85%须采购法国技术设备,15%可用于第三国采购。 6.转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四、法国发展援助贷款 (目前仅限于云南、广西、贵州、四川、重庆,以及湖南、湖北地区) 1.贷款额度:每年1亿欧元。 2.贷款条件:贷款期为12-17年(含3-5年宽限期),采用浮动利率,以6个月期欧洲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EURIBOR)减1%确定(按当前市场条件为1.1%);为避免出现负利率,设定利率浮动的下限为0.25%;在提款期结束后,或已经提取较大数额款项后,浮动利率将转换为固定利率。 3.采购条件:本贷款为不附带条件贷款,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也可用于中国本地采购。 4.贷款领域: 能源。包括清洁能源:热电联产、清洁煤、脱硫技术,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及在工业上优化能源消耗; 铁路:铁路项目,电气化铁路(减少公路交通需求及能源消耗); 城市交通:城市规划,交通管理,城市交通系统(减少能源消耗和大气污染); 城市发展:供暖(减少建筑物中的能源消耗)、废物处理。 5.项目规模:单个项目申请的金额原则上不应低于2000万欧元,特殊情况下,经中、法双方协商,也可考虑申请贷款金额在1000万欧元至2000万欧元之间的项目。 6.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项目说明,其中包括项目概算; ——项目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的分析; ——项目对社会和环境影响的分析; ——项目收益人和实施机构的有关信息; ——拟在该贷款项下采购的商品、货物和服务的信息; ——项目可行性或预可行性研究。
五、意大利政府贷款 1.金额:意方拟承诺环保类、医疗、教育、文物保护等项目贷款1亿欧元;中小型工业项目贷款5000-7000万欧元。 2.条件:环保类项目使用纯软贷款,年利率0.5%,贷款期35年(含14年宽限期);中小型工业项目使用混合贷款或纯软贷款,具体条件待进一步商定。 3.币种:环保类贷款使用欧元;中小型工业项目贷款使用美元。 4.使用领域:环保类项目为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天然气输配管线、医疗卫生、文物保护等;中小型工业项目为意大利出口商能提供技术、设备和服务的项目。 5.采购要求:原则上项目合同金额的85%须采购意大利技术设备,15%可用于第三国采购。中小型工业项目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环保类项目经意大利专家评估并报意政府审批同意,中国国内采购比例可增加到30%;医疗设备的第三国或中国国内采购比例可放宽至50%。 6.转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 7.其他要求:环保类项目,中方须提供英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外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及贷款审批.
六、西班牙政府贷款 1.金额:7亿美元政府混合贷款。 2.条件:50%为政府软贷款,年利率0.2%-0.8%,贷款期30年(含10年宽限期);另50%为出口信贷,使用OECD统一利率,贷款期5-10年。 3.币种:欧元。 4.使用领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交通控制、风电、太阳能、水处理、垃圾处理、环保、城市消防、医疗、教学培训、通讯、农业(包括农产品深加工、灌溉、玻璃温室等)和贷款额在2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下的各类小型工业项目。 5.贷款费用:西班牙方对出口信贷部分收取信贷保险费,其中50%可用贷款支付;无承诺费和手续费。 6.采购要求:第三国和国内采购比例分别不超过西班牙供货总额的15%。 7.转贷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七、荷兰政府贷款 1.金额:根据具体项目对华提供贷款。 2.条件:项目贷款总额的35%为政府赠款;另65%为出口信贷,使用OECD统一利率,贷款期6-10年,或由用户自筹资金解决。 3.币种:欧元、美元。 4.使用领域:水处理、医疗卫生、环保、天然气输配管线、交通控制、节水灌溉(喷灌、滴灌等)、农业加工等非盈利领域。荷方不再支持2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下的中小型盈利性工业项目。 5.采购要求:项目合同总额的50%以上须采购荷兰技术、设备或服务,非荷兰成分的供货须由荷兰供货商总包,并获得荷兰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保险。 6.转贷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 7.其他说明:根据荷兰政府审批要求,中方需按OECD要求提交英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及贷款审批。
八、奥地利政府贷款(目前暂停) 1.金额:不预先承诺额度,就双方同意的项目先签订商务合同,待奥政府批准合同后再签订银行问金融协议。 2.条件: A类:贷款期限:25年,宽限期:5年,年利率:2.25%;B类:贷款期限20年,宽限期:5年,年利率:1.8%,宽限期从最后一批交货后开始计算;项目最小金额为150万欧元;商务合同金额100%可由政府贷款支付;奥方将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每年收取0.6%-1%的信贷保险费。 3.币种:欧元。 4.使用领域: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医疗、灌溉、教育、消防、垃圾处理等。 5.采购要求:项目合同金额的75%须采购奥地利设备,25%可用于中国及第三国采购。 6.转贷银行:主要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九、比利时政府贷款 1.金额: (1)政府软贷款,视具体项目而定,每年约500万美元。 (2)超级补贴贷款,视具体项目而定,每年约500万美元。 2.条件: (1)政府软贷款,无息,贷款期30年(含10年宽限期),约占合同金额的48.53%;其余部分为出口信贷,使用OECD统一利率,贷款期6-10年。 (2)超级补贴贷款,即比利时政府将赠与成分在80%以上的软贷款与商业贷款混合,使混合后的贷款利率降至2%或以下,贷款期延长到15年(含5年以上的宽限期)或以上。 3.币种:欧元、美元。 4.使用领域: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视采编设备、制药等领域。 5.采购要求:第三国采购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5%。 6.转贷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主要国有商业银行。
十、丹麦政府贷款 1.金额:现有实际余额约1.5亿美元。 2.条件: (1)贷款额1500万欧元以下的项目,试投产后分10年还款,无息。 (2)贷款额1500万欧元以上的项目,试投产后分15年还款。当贷款货币为美元时,贷款年利率为1.2%;当贷款货币为欧元时,贷款年利率为0.3%。 (3)贷款额为2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下的竞争性项目,试投产后分8年还款,无息,贷款资助合同金额的85%。 3.币种:欧元、美元。 4.使用领域:城市供水、污水处理、风力发电、垃圾处理、职业教育培训、集中供热、医疗设备、食品加工及环境保护等。 5.采购要求:丹麦供货比例不低于50%。支持中方在国内采购限额(最多不超过贷款总额的50%)内利用贷款资金进行土建。 6.其它要求:须提供英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及贷款审批。
十一、挪威政府贷款 1.金额:视具体项目情况,由两国政府商定。 2.条件:无息,贷款期10年,宽限期为建设期。一般政府贷款占合同金额的85%,另外15%由项目单位自筹;中方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合同金额100%的贷款,但需提交挪方主管 部门批准。 3.币种:欧元、美元。 4.使用领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空气污染控制、医疗卫生、文化遗产保护等。 5.采购要求:国际招标。 6.转贷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7.其它要求:须提供英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及贷款审批。
十二、瑞典政府贷款 1.金额:每年3亿瑞典克朗(约合4000万美元)。单个项目的最小申请金额应不低于1500万瑞典克朗。 2.条件:无息,贷款期10年,宽限期为建设期。一般政府贷款占合同金额的85%,另外15%由项目单位自筹;中方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合同金额100%的贷款,但需提交瑞方主管部门批准。 3.币种:欧元、美元。 4.使用领域:交通、通讯、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环境保护及基础医疗等。 5.采购要求:通常情况下,瑞典供货比例不低于70%;对经瑞方特别批准的项目,可提高第三国采购比例。 6.转贷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7.其它要求:须提供英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及贷款审批。瑞方对受援国采购及评标程序进行审核和逐步确认。
十三、芬兰政府贷款 1.金额:每年约3000万美元。 2.条件:无息,贷款期10年,建设期为宽限期。 3.币种:欧元、美元。 4.使用领域:能源、医疗设备、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农村机械、集中供热、农牧产品及环境保护等。 5.采购要求:芬兰供货比例不低于51%。 6.转贷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7.其它要求:须提供英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及贷款审批。
十四、波兰政府贷款 1.金额:现有实际余额8000万美元。 2.条件:年利率0.52%,贷款期16年(含宽限期2年),贷款不收取银行费用(如承诺费、担保费等)。 3.币种:美元。 4.使用领域:医疗、教育、基础设施、交通、采矿、电力、农业和食品加工、建筑材料、污水处理、环保设备、集中供热和其他环保型项目,以及其他经两国政府同意且符合OECD规定的领域。 5.采购要求:波兰供货比例不低于80%。 6.转贷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
十五、北欧投资银行贷款 1.金额:1.2亿美元,其中医疗领域贷款为6000万美元。 2.条件:年利率为LIBOR加0.65%,贷款期10-20年,宽限期为建设期。 3.币种:欧元、美元。 4.使用领域:制浆造纸、通讯、能源、环境保护、机械制造和加工、医疗设备、食品加工、农牧产品加工等。 5.采购要求:北欧国家供货比例不低于70%。 6.转贷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 另:北投同意与其他北欧国家的政府贷款联合融资环保项目。在满足北欧贷款国公司作为总包商且北投供货比例符合其要求的前提下,可将北投贷款用于支付项目的当地费用(包括土建费用)。在上报新项目时,项目单位可一并申请某一北欧国家和北投的贷款。 北投与其他北欧国家联合融资贷款要求: 申请北投贷款上限=某一北欧国家贷款额度×此国供货比例 北投供货比例 各国供货百分比:北投≥70% 丹麦≥50% 芬兰≥50% 瑞典≥75% 例:某项目申请丹麦政府贷款500万美元,由于丹麦供货比例为不低于50%,北投供货比例为不低于70%,代入公式可得: 500×50%≤357 70% 即此项目申请500万美元丹麦政府贷款,可同时申请不超过357万美元北投贷款用于支付当地费用(包括土建费用)。
十六、加拿大政府贷款(已停止向我提供贷款) 1.金额:现有实际余额3000-5000万美元。 2.条件:42%为政府软贷款,贷款期40年(含宽限期15年),无息;58%为出口信贷,使用OECD统一利率;贷款期一般为10年;建设期为宽限期。 3.币种:加拿大元、美元。 4.使用领域: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环境保护、农村通讯、电力、农业机械、汽车油改气、医疗设备等。 5.采购要求:加拿大供货比例由加方根据不同项目确定。 6.转贷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主要商业银行。
十七、韩国政府贷款 1.金额:约3000万美元。 2.条件:100%政府软贷款。贷款条件有以下三类:贷款期最高为30年(含宽限期最高为10年),年利率1.5%;贷款期最高为25年(含宽限期最高为10年),年利率1.3%;贷款期最高为25年(含宽限期最高为5年),年利率1.1%。 3.币种:韩元。 4.使用领域: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环境保护、信息技术和医疗卫生。 5.采购要求:韩国供货比例不低于60%-70%。 6.转贷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主要商业银行。 7.其它要求:项目将安批对外提出。须提供英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及贷款审批。
十八、以色列政府贷款 1.金额:2亿美元。 2.条件:贷款分为15%的预付款和85%的长期贷款部分。预付款在每个金融协议生效后12个月偿还,固定利率为1.5%。长期贷款部分分为三类:A:贷款期为7年,在金融协议生效18个月后,分12次每半年等额偿还,固定年利率为3.2%。B:贷款期为10年,长期贷款部分的70%在金融协议生效18个月起,分10次每半年等额偿还:长期贷款部分的30%在金融协议生效66个月起,分10次每半年等额偿还,固定年利率为2.5%。C: 贷款期为12年,在金融协议生效18个月后,分22次每半年等额偿还,固定年利率为3.5%。以上方式的贷款利息均按6个月支付。 项目合同金额(含预付款,下同)不超过100万美元的项目适用“A”,合同金额在100-500万美元的适用“A”或“B”,合同金额大于500万美元的适用“A”或“B”或“C”。适用“C”的项目,合同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万美元。 3.币种:美元。 4.使用领域:医疗、农业、电信、能源和电力、工业、水处理及社会和经济基础设施等领域。 5.采购要求:以色列供货比例(即以色列供货金额占项目总金额的比例)必须不低于40%。若项目的以色列供货比例超过60%,将享有以色列外贸保险公司(IFTRIC)提供的最大比例的出口保险;以色列供货比例在40%-60%之间的项目享有IFTRIC提供的保险,但保险比例将相应减少。
十九、科威特政府贷款 1.每年视项目金额支持1-2个项目。 2.条件:贷款期限为16-22年,含3-6年宽限期。年利率在2.5%-5%之间,其中基础设施项目通常为3.5%或以下,工业项目在4%或以上,另外科基金会每年收取0.5%的管理费(按贷款余额收取);自1999年第六批对华贷款起,科基金会明确表示不再支持工业类项目。 3.币种:第纳尔。 4.使用领域: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领域,优先考虑社会发展领域。 5.采购要求:项目所需技术、设备及服务等须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中科双方确认的项目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在中国国内采购,部分贷款资金也可以支付项目工程土建及劳务费用,已实施项目的后续工程经双方确认也可追溯报账。
二十、沙特政府贷款 1.金额:每年1500-3000万美元,只能支持一个项目。 2.条件:贷款期20年,含5年宽限期,年利率3.0-3.5%。贷款支付采用归垫形式,即:按评估确定的采购清单,经沙特发展基金(简称“SDF”,管理沙特政府贷款的官方机构)批准评标报告和商务合同后,项目单位实施并用国内资金先行支付,然后SDF予以报帐。 3.币种:里亚尔。 4.使用领域:教育、医疗等社会发展领域。 5.采购要求:贷款资金可支付项目工程土建及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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