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阶段实施的需要,立足整体功能最优化和整体效能最大化,进一步加强市域开发建设的分类指导,逐步推进全市发展和建设重点的战略转移,优化城区、强化郊区,发展平原、涵养山区,促进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协调,实现城市治理效能的显著提升。
(一)有序推进市域开发
按照城市空间结构安排和区域发展导向,进一步细化各区域开发重点,明确建设时序,构筑梯度推进、合理有序的区域开发格局。
加强区域开发的分类指导。在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四类功能区域划分的基础上,对各区域内的开发建设,依照功能定位的总体要求和现实基础条件,分别实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优化开发地区主要指各区域内开发建设强度已经较大、功能配置基本饱和、承载力开始减弱的地区,主要包括中心城区和各区县建成区,要控制新建规模,着重进行改造调整。重点开发地区主要指各区域内体现主导功能定位、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地区,主要包括规划新城、中心镇和重点产业功能区,要加大开发投入力度,增强承载能力。限制开发地区主要包括山区、浅山区和平原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及绿化隔离地区,要严格控制不符合功能定位要求的开发建设。禁止开发区域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及其他生态功能区和划定的历史文化整体风貌保护区。
图9:北京市四类功能区分布示意图

合理把握区域开发建设的进度和节奏。优先发展中关村科技园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商务中心区、奥林匹克中心区、金融街、临空经济区等功能定位明确、规划条件成熟的高端功能区,提升城市的整体服务功能。重点发展东部发展带的顺义、通州和亦庄三个重点新城,引导中心城区人口和功能疏解。加快发展南城地区,促进区域发展协调。积极调整中心城区功能,着重搞好“城中村”整治、危房改造和旧城风貌保护,推进重大项目实施,带动功能疏解。
(二)落实区县功能定位
着重从机制建设入手,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同时,通过建立健全调控引导机制,促进功能分区的有效落实,逐步实现城区和郊区、南城和北城、山区和平原的协调发展与良性互动。
完善财政分享机制。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着眼于调动区县政府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体制,综合运用调整存量、让渡增量、转移支付等方式,赋予区县与功能定位和职责履行相协调的财权。加大市对区县的资金支持力度,着重增加对生态涵养发展区、传统产业调整地区和南部地区的转移支付,以及对其他功能区域重点建设和发展任务的专项支持。
实行差别化的区域导向政策。政府投资要着重向生态涵养发展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倾斜,向城市发展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向城市功能拓展区和首都功能核心区的重大建设任务倾斜。产业政策要按照不同功能区域要求进行实施,着重促进生态涵养发展区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产业调整和转移,引导产业向重点功能区和专业园区聚集。土地政策要根据功能区划和梯度转移要求,优先满足重点开发区域用地,合理控制优化开发区域用地增量,严格管制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土地用途。
合理配置重大项目。根据城市空间战略调整、区域功能定位和阶段性开发实施要求,建立健全重大项目配置机制,有效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作用。着重搞好制造、流通、公共服务等核心功能的重大项目布局,引导新建项目主要向城市发展新区和功能拓展区的重点开发区域发展。严格控制中心城区新建项目。优先支持跨区域、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实施。
加强区域分类评价。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区域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在注重按科学发展观要求搞好综合评价的同时,强化按不同区域功能要求的差异化评价。制订和实施好相应的区县绩效考评标准,全面衡量区县功能落实、产业布局调整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成效。
(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管理体制机制,从整体格局、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加强保护,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协调统一。
旧城格局整体保护。重点保护皇城、传统城市中轴线、明清北京城凸字型城墙、旧城历史河湖水系、旧城棋盘式道路网骨架和四合院建筑。在保护旧城整体风貌的前提下,探索适合旧城保护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模式。
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础工作,健全规范制度。坚持“原址保护”的原则,加强文物建筑的抢险修缮和整治,重点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西郊风景名胜区、北京段长城风景区和帝王陵寝等具有重要历史保护价值的文物建筑、历史遗迹,维护自然历史环境。逐步改造恢复什刹海、国子监、皇城等地区的历史风貌与环境特色。继续做好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与管理工作,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重视对优秀近现代建筑的鉴定、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历史档案的抢救和保护,重视发掘、整理、恢复和保护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名城持续发展。合理确定旧城功能和容量,积极疏导产业和功能,疏散旧城居住人口,探索城区危改模式,采取公共财政倾斜等多种措施,稳步有序推进危旧房改造。力争“十一五”期间使绝大多数居住危旧房的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改善,使需要保护的建筑、街区和旧城得到必要的保护,努力实现古都风貌保护与危旧房改造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四)提高城市治理效能
克服重建设、轻管理现象,坚持依法、科学、从严、有序管理城市,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作用,积极推进城市管理体制创新和模式转变,着力改进和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城市的运行效率和安全保障能力。
深化城市管理体制综合改革。明确各级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工作职能,建立市、区、街相互衔接、合理分工和规范高效的城市管理框架。以城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带动社区管理体制创新,提高社区自治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城市管理的基础工作落在实处。完善城市管理决策机制,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实行公示、听证制度。
创新城市管理方式。以数字城市技术为依托,建立以人口、社会单位、环境和市政设施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管理与服务数据信息库,推进城市的精细化、网格化、信息化、人性化管理。积极开发、应用先进信息技术,重视档案信息化工作,切实解决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信息化政策法规保障等问题。
健全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按照预防为主、资源整合、属地为主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城市统一高效的应急管理指挥系统,完善各类工作预案,加强防洪、防震、消防等设施和救灾与应急队伍建设,健全突发事件的监测、信息收集、发布和报告机制,显著增强城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构建统一、协调、高效的城市安全维护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和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业领域监管相结合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完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预防控制体系。实施对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评估分级、治理和跟踪监督。对评估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限期排除或搬迁。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加强种植、养殖业生产源头管理,重点规范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强化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市场监管,保障首都食品安全供应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加大城市环境整治力度。着力解决脏、乱、差问题,重点搞好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重要旅游区(点)周边地区和奥运场馆周边地区整治,从城市中心区开始,由内到外,逐步推进。到2010年,基本完成城八区200个“城中村”的综合整治,重点改善100条重要街道的周边环境。加大地下空间管理力度,为广大群众创造安全、便捷、舒适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