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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一、加强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
加强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开展土地资源适宜性调查和评价,为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提供指导依据;开展集体土地地籍调查,为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建立基础;开展农地分等定级工作,为划定基本农田连片保护区、实行耕地等效面积动态保护提供质量和空间分布依据;建立土地资源信息系统,开展土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监测,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系统(RS)、全球定位系统(GPS)等现代科技手段,设立规划实施的监控预警反馈机制,对土地利用进行动态监测,为土地管理提供快速准确的数据、质量、空间依据;开展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市、区(县)、乡(镇)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二、合理安排用地计划,强化实施管理
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前提下,本着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征用、农转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农用地转用计划要求不能突破指标控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杜绝超计划用地的现象,切实控制农用地转用总量。
实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类管理。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与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不得混用。加强对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推进内涵挖潜、集约用地。
三、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考评机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的发展与土地供给相对有限的矛盾日益加剧。在这种情况下,北京市的发展必须走高效集约化的道路。
一是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见附表3)。通过制定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指标,反映和衡量城乡建设的土地利用集约水平;
二是运用这些指标对全市范围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各区县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研究制定年度计划和相关规划指标,为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保障。对于集约利用度高的区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指标可以适当多分,对于集约利用水平低的区县,指标可以适当减少。
四、完善土地市场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中的基础作用。严格执行划拨和协议出让的相关法规,对工业用地逐步推行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用地探索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对经营性土地严格按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提高土地交易的透明度,努力实现城乡土地市场统一管理,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土地市场。进一步推行土地储备制度,扩大土地储备融资渠道,创新土地金融手段,完善土地一级开发制度。
五、完善补偿机制,改革征地制度
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以依法用地为首要前提,在充分尊重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基础上,完善征地制度和补偿机制。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费审批前置制度,严格做到在土地报批、征用和办证中税费不缴清的一律不上报审批,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征地。严格实行听证、公告制度,进一步加大征地工作的规范力度和监督力度,提高征地透明度,实行阳光征地,加强征地补偿费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及时到位,不被截留、不被拖欠。
六、加强土地管理法制化建设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结合北京市情况,制订北京市具体实施办法、细则,推进土地管理法制化进程,依法管理土地。
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要求,完善土地管理各项办事程序。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提高新建项目用地集约水平,凡与北京城市性质不符、消耗水土资源过多、投资强度和产出率低的基本建设项目,坚决不得予以审批;严格执行土地预审程序,制定、细化相关评审标准,对违反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坚决予以否决。
加强批后监管,加大行政执法监察力度和违法用地查处力度,构建和充实基层监控队伍,发挥媒体和公众监督作用。完善对集体土地的基础管理,制定管理操作程序和地方配套政策,依法行政。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和管理方法研究,总结经验,为修订相关法律做准备。
七、加强土地管理系统队伍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
结合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对各区县国土分局的管理和指导职能,加强业务培训与监督,提高基层土地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
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的总体要求,将行政许可事项的大量工作下放到区县办理。注重简化优化办事流程,作到“联合办公,并联审批,全程服务,限期办结,效能监督”;同时,市局将以“调查研究、拟订政策、完善规则、监督指导”为主要职责,改变过去重审批轻监督管理的问题,加强研究制定事后监督管理的方法手段,加强对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事后监督管理的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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