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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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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保障措施

  “十一五”时期,环境管理的总体思路是:以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为前提,围绕全市社会经济发展重点工作强化环境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加强市场经济手段,改善行政引导和法制管理的效率;依法强化环境监管,努力消除污染隐患,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完善环境管理机制,提高相关部门管理环境的能力,疏通全社会参与环境事务的渠道;做好基础性工作,为领导决策、部门管理和社会参与创造条件。

  一、严格环境准入,促进增长方式的转变

   (一)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

  认真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推动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强化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管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限建区规划、区县功能定位等要求,对全市区域开发、新城发展、项目建设、企业搬迁等提出环境要求。实行资源环境优先原则,对生态环境脆弱、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限制开发建设。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和权限划分,优化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组建环境影响评价中心,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估,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

   (二)促进技术进步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根据改善环境质量和促进城市发展的需要,加强环境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的研究和制订。2010年前制定完善区域开发、工业园区建设等相关资源环境指标体系,提高准入门槛;根据国家规定,及时淘汰违反法律法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鼓励新增和搬迁改造工业项目按照产业类别和技术层次向工业园区集中,鼓励同类产业及配套产业集中发展。在条件较好的企业,推动“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创建。在亦庄开发区、燕房等工业园区或大型企业,开展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继续鼓励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三)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

  以发展循环经济为契机,制定相关规范以及产业用地、水耗、能耗、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大力提倡绿色消费,促进资源节约和源头削减。

  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强调全过程控制和源头削减,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每年确定和支持一批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促使消耗高、污染重的产业和企业逐步退出。

  二、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环境监管

   (一)大力推进法治建设

  进一步完善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市环保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完善技术规范和环境标准,根据改善环境质量需要,不断加严排放限值。继续做好依法行政工作,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健全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加强“环境监察网络体系”,实现市、区(县)两级环境执法部门的联动、共管。按照环境监察标准化要求,配齐市、区(县)两级环境监察队伍的车辆、办公设备、取证设施(摄录像)、通讯设施及应急现场办公设备,配备环境监察应急监测仪器。健全环境污染、核与辐射等突发性事件应急机制,完善应急响应预案。相应建立调度指挥系统、应急事故处理系统、执法信息与污染源数据及监测信息的管理系统。到2010年,逐步形成职责明确、程序健全、反应迅速、能力一流的环境监管体系和执法队伍,确保环境监察能力满足日常污染源监管和突发事件处理的需要,对环境突发性事件做到及时妥善处理。

   (三)严格实行环境管理制度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区县和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公布排放状况。总量超过环境容量或控制目标的区域和行业,严格限制增加污染物的新建项目。完善限期治理、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不符合总量要求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落实重点污染源的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完善监控手段,实行动态管理;努力发挥排污收费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重点污染源治理和城市污染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三、强化信息公开,提高环境科研监测能力

   (一)大力推进环境信息公开

   加强信息公开的规范化管理,为政府决策、企业管理和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完善环保系统网络建设、官方网站信息发布审查制度与程序,增强环境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系统性,保证信息公开的质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布环境信息、公示重大决策,加大违法单位、违法行为及整改效果等内容的信息发布。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等各类数据库系统;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管理体系。

   (二)完善环境科技管理

  发挥首都科技优势,加强与有关省、市以及发达国家大城市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建立环境咨询和科学技术委员会,为环境保护宏观与综合决策提供支撑。规范科技项目的程序管理、招投标管理和信息化管理,建立环境保护科技专家库与科研机构信息库,组织力量开展环境重点问题的研究和技术攻关,积极推进环境科研成果的推广及转化。

   (三)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加强监测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测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加强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扩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立主要污染物区域总量和区域传输监测系统及空气质量即时预测预报系统,健全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立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地下水监测系统和废水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形成全市声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初步建立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网络和辐射环境实验室。通过扩建和完善自动监测系统,优化手工监测方法,形成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区域污染物传输“三位一体”的环境监控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地为环境决策、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提供依据。

  四、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建立多元投资渠道

   (一)建立高效、实用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充分发挥经济政策和手段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尽快建立符合首都发展需要和市场经济特点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加强有关环境政策的调查研究,结合城市的性质和功能,积极探讨资源环境优先的财政税费政策。对清洁能源使用、机动车提前淘汰等继续实行财政补助政策;按照高于治理成本的原则,逐步调整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争取率先对机场噪声、机动车尾气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征收排污费。进一步完善山区生态补偿机制,拓展水源保护、生态移民、矿山开发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补偿渠道。探索调整资源环境价格体系,促进水资源、优质能源、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限制资源和环境的过度使用和无序开发。

   (二)建立稳定多元的资金投入渠道

  加大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公共财政体制。重点保障环保监管、监察、监测、科研、宣教等经费。按照事权、责权划分的原则,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集聚作用,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加快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和投资方式多样化的稳定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吸引和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五、强化全社会参与,完善环境管理长效机制

   (一)完善环境绩效考核机制

  坚持和完善各级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完善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将环境质量改善幅度、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等指标纳入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建立干部离任核查机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环境重大事故和严重干扰环境正常执法活动的领导干部追究责任,避免急功近利,克服短期行为和地方保护主义。

  (二)强化企业自律和内部环境管理

  结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继续鼓励工业企业自觉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清洁生产和环境污染深度治理。健全企业环保管理机构,保证污染防治资金纳入企业预算,开展环保岗位业务培训。加强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转,完善监控系统,确保达到设计要求和达标排放。完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基础上努力杜绝污染隐患,制定应急预案。鼓励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做好环境统计和排污申报登记,及时报告与环境污染相关的生产计划变动和生产事故。

  (三)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广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站的主导作用,确保各类环境信息及时、准确发布,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完善各级环境教育体系,不断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

  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和规则。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作用,保证公众反映问题渠道的畅通,形成社会监督氛围。广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充分支持和发挥群众组织和非政府环保组织的作用,推动环境文化的普及,监督评价政府部门民主决策,架构政府与社会沟通的桥梁。

  六、加强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促进环境改善

  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全面加强与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等省市在防治区域污染等方面的沟通与合作。加强大气污染物远距离传输影响控制研究,共同采取控制措施,改善区域整体大气环境质量。加强与密云、官厅水库上游地区在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及统筹调配等方面的合作,强化流域管理机制,建立周边地区水资源环境治理合作专项基金,推进各项治理工作,保证上游来水水量、水质。加强与周边地区的生态合作,开展防沙治沙、水土流失等方面的项目建设,共同改善区域生态状况。重点加强2008年奥运会期间的环境保障协作。

  加强国际合作,继续深化与意大利的科技项目合作,拓展与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地区国家的项目合作,加强与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城市的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环境保护管理和技术水平。

  七、落实责任,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本规划是对《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有关环境保护任务的具体化。落实本规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资源管理和生态建设职责,企业要自觉遵守有关环保规定。根据规划要求和目标,落实任务和项目计划,强化组织、工程和资金管理。同时,要建立规划目标、措施和效果的定期检查、评估和协调机制,保障“十一五”环境目标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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