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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社会公共服务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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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模式

  

  为满足广大市民的多样化需求,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对不同类型的社会公共服务,应采取不同的提供模式:既可以直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在政府主导下,由非政府组织或企业等社会力量在一定的契约条件下提供。

  一、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社会公共服务具有的公益性和可经营程度的不同,将社会公共服务分为两大类: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和非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后者又可分为准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和经营性社会公共服务。通过实行社会公共服务分类管理,科学界定、划分政府和市场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中各自的职责和作用。

  基本社会公共服务:政府依照法律法规,为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基本社会权利、基础性的福利水平,必须向全体居民均等地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基本公共福利和社会救助、公共安全保障等服务。

  准基本社会公共服务:为保障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所必需的、同时又可以引入市场机制提供或运营的,但由于政府定价等原因而没有营利空间或营利空间较小,尚需政府采取多种措施给以支持的社会公共服务。包括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基本医疗服务、群众文化、全民健身等服务。

  经营性社会公共服务:完全可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的社会公共服务。政府不再直接提供这类服务,而是通过开放市场并加强监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和经营。包括经营性文艺演出,影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和销售,体育休闲娱乐等服务。 

专栏四:社会公共服务的分类

分类

领域

基本社会公共服务

非基本社会公共服务

准基本社会公共服务

经营性社会公共服务

教育

提供义务教育、国防教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教育服务。

提供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青少年校外活动等政府需要支持的教育服务。

提供满足特殊需求的学前教育、教育培训、继续教育等市场化的教育服务。

医疗卫生

提供各种疾病预防控制、紧急救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信息和卫生监督执法等公共服务。

提供社会保障体系之内的基本医疗服务等。

提供满足特殊需求的医疗服务和卫生保健服务等。

文化

提供历史文化文物遗产保护、优秀民间文化保护、公立文化文物设施和首都文化活动等的公共服务。

提供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需要政府扶持的文化服务。

提供包括影视节目制作、发行和销售,出版物发行和印刷,放映、演出、中介经纪等的文化产业服务。

体育

为提高国民身体素质开展的国民体质监测等的公共服务。

提供满足人民群众体育健身需求的、需要政府扶持的体育服务。

提供体育休闲娱乐、体育竞赛表演、体育用品消费、体育中介等的体育产业服务。

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

提供社会救助,优抚安置,以及法律规定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定群体提供的养护、康复、托管等公共服务。

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提供的、政府定价且不足以补偿成本的多样化专业服务。

提供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特殊需求的养护、康复、托管等市场化服务。

公共安全

提供维护社会稳定和首都治安,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公共场所安全,反恐反暴和群体性事件处置等的公共安全服务。

提供市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服务和涉及合法、安全、公平等法律专业服务。

提供满足特殊需求的公司安保、社区安保等产业服务。



  二、强化政府社会公共服务职责

  政府是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是非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的倡导者,同时是整个社会公共服务的规划者和管理者。

  作为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明确市、区县和乡镇三级政府的职责定位,确保公共财政投入,分级组织和提供基本社会公共服务。

  作为非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的倡导者,政府动员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多样化的社会公共服务,推进社会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供给模式多样化和运营方式市场化。

  作为整个社会公共服务的规划者和管理者,各级政府制定规划和政策,完善法律和制度,实施行业监管,推进社会公共服务健康发展。

  三、鼓励社会公共服务举办主体多元化

  利用政府的公共资源及行政资源,在保障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充分供给的情况下,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机制灵活、政策激励”的社会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一)吸引社会投资主体举办基本和准基本社会公共服务。

  通过优惠政策的激励机制和公共资源的补偿性供给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基本社会公共服务,政府采取适当的形式购买其服务,提供给公众使用。

  准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可以向社会投资者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财政补贴、PPP模式(公私合营)、特许经营、贷款贴息、政策优惠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或其他社会投资主体举办。

  (二)全面开放经营性社会公共服务市场。

  经营性社会公共服务,在政府统筹规划、宏观调控下由国内外民间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由市场调节供需关系,以满足国内外不同市场、不同人群的多样化需求。

  改革社会公共服务投资管理体制,对社会力量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依法公开行政许可程序,简化行政许可的办理环节,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消除制约社会资本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发展的障碍。对有关社会公共服务市场准入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各职能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进行规范。

  (三)鼓励和引导社会服务组织、机构健康发展。

  充分利用政策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服务组织、机构健康发展,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提供适当的政府公共资源、行政资源,支持和培育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

  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引导志愿者服务的发展,拓宽志愿者服务的范围。

  四、推动社会公共服务投资模式的多样化

  在盘活存量、重组资产、调整布局结构中,采取资产拍卖、股份出让等市场运作方式,筹措建设资金,保证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创新社会公共服务发展投资模式,探索建立产业投资基金,培育市场投资主体,促进经营性社会公共服务的发展。

  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为从事经营性社会公共服务业的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上市。

  鼓励通过发行体育彩票、足球彩票和社会福利彩票等方式募集资金。积极鼓励采取赋予冠名权、广告发布权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鼓励社会各界志愿捐助。

  进一步放宽社会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条件和范围,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包括非公有资本及海外资本进入社会公共服务领域。

  五、促进社会公共服务建设和运营市场化

  为适应社会公共服务举办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的发展,积极推进由政府包揽社会公共服务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向社会专业化组织的建设、运营和治理转变,采用市场化运营方式,政府采购社会服务,鼓励发展社会服务组织。   

  (一)大力推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管理。

  在社会公共服务建设阶段,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从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二)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引导国有资本有序退出经营性社会公共服务领域,限制国有资本的垄断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采用委托服务、管理承包、特许经营、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或民间组织开展合作等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组织参与或生产社会公共服务,由政府出资采购,向社会提供。

  六、加快社会事业单位改革

  (一)推进政府公共部门管办分离。

  分离政府部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直接举办事业单位职能,探索组建政府公共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公益事业单位,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探索建立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公司,实现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健全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公益目标明确、投入机制合理、监管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的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按照立足现状着眼规范的原则,根据功能和特点,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将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行政类机构,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活动的事业单位要划分为若干类别,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构建基础优先、服务公平、区域均衡、门类齐全的公益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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