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制建设
做好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根据国家就业促进、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劳动争议处理等立法进程,研究制定本市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社会保险、军人抚恤优待、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地方法规规章。建立健全与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配套,能够充分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具有首都特色的地方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体系。
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劳动保障监察组织体系,完善综合执法机制;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实现机构的实体化,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完善工作体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放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突出的战略位置,将其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真正做到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政策、资金、措施四到位。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和完善对相关部门的监督考核。
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税务、建设、民政、卫生、规划、工商、农委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特别是要推动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三项改革相辅相成,相互配套,互相支撑的运作体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保障与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私营个体协会、残联、行业协会等组织都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推进我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三、加大财政投入
市区县两级要不断加大投入,支持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形成一定规模的促进就业基金和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随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进行调整,以适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需要。一是积极安排资金,不断加大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同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二是积极调整政府财政支出结构,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财政资金投入,增强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的抗风险能力。建立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调整医疗保险各项基金(资金)的结构,实现相互调剂;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引导资金;落实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经费;加大财政对困难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继续抓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基层建设。加强对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建设,强化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完善基础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居(社区、村)四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到位,将工作职能向基层延伸,全面承担起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开展就业服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城乡低保和优抚等事务性工作的职能。
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着眼于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深入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障专业培训,改善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推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系统业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制定和施行岗位职责、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逐步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专业化。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人才培养,依靠现有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人才培训基地,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人员、社会保障经办人员、劳动保障监察、仲裁人员的培养,提高依法行政、宏观决策和工作创新能力。不断完善行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政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完成北京市金保工程建设,搭建市、区(县)、街道(乡镇)、居(社区、村)四级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网络,实现以统一的数据中心为核心,以统一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为基础,建设、完善具备业务管理、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宏观决策功能的应用系统;实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劳动保障、民政、卫生和人事等相关部门的网络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为全面提升决策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提供重要支撑。
建立并实施失业监测预警制度。建立劳动力市场需求调查制度,试行抽样调查失业制度,定期发布调查失业率和需求信息,及时掌握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状况;加强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落实,健全相关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完善符合北京实际的失业治理预案,建立起“防”“治”结合、长效与应急相结合的较完备的失业治理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