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第三部分 重点任务
一、就业
(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扩大就业规模
1.继续把促进就业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更加突出位置
实现扩大就业与经济增长的协调发展,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并重的原则,重点开发都市型工业、电子信息、旅游、会展、网络传媒、计算机软件、金融保险、文化体育、社区商业和居民生活服务业等领域的就业岗位,不断扩大就业规模。
2.实施并完善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
在政策完善的基础上,完善并延长执行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就业援助、主辅分离、社区平台建设等促进就业政策,继续发挥促进就业的功能。
3.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实施就业倍增计划
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充分利用市、区县两级小额担保贷款资金,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将鼓励失业人员的创业扶持政策扩大到本市未就业的大学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农村劳动力。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开展创业项目征集、评审、推介,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咨询、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和再就业优惠政策服务。
4.大力开发适宜就业困难失业人员特点的社区就业岗位
围绕城市建设和区域功能定位、人文奥运、人口老龄化等对和谐社区的要求,重点开发社区便民服务、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社区公共服务、社区事务协管、社区矫正等领域的就业岗位。稳步推进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发展,帮助就业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5.健全经济建设与促进就业“三同时”工作机制
根据产业发展目标,实现经济建设项目与就业需求预测同时进行;经济建设项目与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同时进行;经济建设项目运行与提供就业服务同时进行,切实将经济增长带来的就业机会转化为就业岗位。
6.推行并规范灵活就业形式
引导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推行并规范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完善灵活就业形式在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改善灵活就业环境,增强就业稳定性,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1.加强农村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将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全市统一就业管理与服务体系。在行政村建立就业服务工作站或聘请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帮助转变就业观念,疏通岗位信息传递渠道,提高职业技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2.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
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有组织劳务输出派遣、招用就业困难的农村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农村基层就业服务机构等给予扶持政策,加大各级就业资金投入规模,形成城乡统筹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
3.引导外来劳动力有序进京就业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对外来劳动力的需求信息和外省市劳动力资源信息,完善职业介绍机构与外省市劳务基地的定向联系制度,推行劳务协作培训,弥补北京劳动力市场的不足,减少外来劳动力的盲目流动。进一步完善来京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险制度。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为重点,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对违法侵权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做好重点企业、困难地区和特殊群体的就业工作
1.做好首钢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完善裁员机制,着力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调整搬迁过程中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针对中央、市属国有企业以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为内容的改革,指导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分流方案,加强对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苗头或倾向,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保障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平稳过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点解决首钢等国有企业改制、搬迁调整过程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
2.缓解局部地区的就业压力
打破区域界限,建立区域间就业岗位对口援助和输出机制,积极引导困难地区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制定促进困难地区就业的倾斜政策,在资金上、政策上给予扶持。
3.完善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制度
将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由“4050”失业人员扩大到“4050”失业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和残疾失业人员。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政策,鼓励企业招用、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依托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强化“一对一”职业指导、求职技巧训练、岗位推荐、职业培训等服务工作,积极开发就业困难群体适宜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及在社区就业,积极开展保护性、支持性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适合残疾人开展的家庭劳动生产项目。
(四)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
1.完善技能培训体系建设
发挥市场在教育培训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形成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服务体系。立足于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从高端需求入手,依托企业和学校搭建公共实训和鉴定平台,建成5—10所相对固定的,面向社会各类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综合实训基地,使之成为教研成果转化和应用课题研究及学术交流、国际交往的平台。
2.组织实施素质就业工程
以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为核心,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标,围绕能力建设启动实施第二期“三年百万”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失业人员、企业在职职工、本市农村劳动力和新生劳动力的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能力。对就业困难群体,建立技能援助制度;鼓励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推行青年技能见习计划;对郊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免费基本技能培训;普遍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对具备开办中小企业条件的人员重点开展创业知识和技巧、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创业培训。以技术操作能力培养为重点,建设一支数量充足、技艺精湛、专业齐全,梯次合理的技能人才队伍。
3.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按照“培训市场多元化、城乡培训一体化、技能培训终身化”的原则,完善以技师学院为龙头的技能人才培训体系,形成以企业需求为核心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落实新技师培养计划,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探索在关键岗位、工序设立首席职位的经验做法,加快培育技术技能领头人。组织开展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
4.完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推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构建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的技能人才奖励体系,完善技能人才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企业分配向技能人才倾斜,调动广大职工爱岗敬业、钻研技术和自觉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营造讲学习、比技术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本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创造有利环境。
(五)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市场就业水平
1.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服务体系
强化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指导和示范功能,发挥街道(乡镇)职业介绍机构在信息采集、职业指导和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职业供求信息共享机制,努力探索衔接与贯通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有效途径,实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人才市场的信息网络贯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并规范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参与就业服务,特别是发挥其促进困难群体再就业的作用,实现就业服务社会化。
2.创新就业服务模式
在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行就业助理服务模式,为求职者配备专职就业助理员,向其提供包括职业指导、职业推荐、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诊断、社会保险办理等内容于一体的一对一的全程跟踪服务。实施空岗服务制度,广泛征集岗位信息,根据求职者的不同需求,提供即时服务或限时服务,提高职业介绍服务效率和质量。
3.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打击非法中介行为
建立职业介绍服务信用评估体系,提高职业介绍机构诚信服务意识。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监管,实行公众满意调查;完善整改、退出机制,规范市场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介绍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二、社会保障
(一)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1.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形成职工多缴费多受益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国家规定,将最低缴费标准调整到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确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实行待遇与缴费相联系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现合理衔接,促进人员流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将单位缴费4%以内部分列入成本,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提倡和引导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养老保险需求。
2.完善覆盖城镇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国务院的安排,启动中央及地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完成公费医疗制度向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建立和实施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减轻退休人员医疗费负担,推进社会化服务工作进程。实行个人缴费、政府支持的保障机制,逐步将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城镇其他居民纳入城镇医疗保险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医疗保险和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发展,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3.进一步完善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发挥工伤保险在工伤预防方面的作用,实现工伤预防与工伤费率浮动的有机结合,促进企业减少工伤事故,改善作业环境,降低工伤事故率和职业病发生率;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建立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一条龙服务的工伤康复模式。强化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再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确保再就业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1.加快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实行个人帐户和待遇调整机制相结合的模式。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投入力度,市、区(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进行补贴,鼓励和引导农民参保。进一步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鼓励城市化进程较快的朝阳、海淀、丰台等地区的农民参保,实现转非后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2.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水平
健全、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经办、管理机构,落实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配套的筹资增长机制,提高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探索分片统筹报销补助技术方案,进一步规范农村医疗保障管理。
继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建立筹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合理调整补偿方案,提高保障水平。在完善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实行门诊统筹等其他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对农民大病统筹进行补充保障。
(三)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完善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应急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综合性、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1.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制度
建立健全低保标准的科学调整机制,完善分类救助制度,细化和量化家庭困难系数,适度提高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重残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标准,使困难大的家庭得到更多的救助。加强低保与就业、扶贫政策的有机衔接,将城乡低保对象优先纳入就业和扶贫服务范围,在就业登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税费减免、贷款担保等方面,提供更加切实可行的优惠措施。建立稳定的供养资金来源渠道,不断提高五保供养水平。
2.建立健全专项救助制度
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并实现救助与保险相衔接、救助与合作医疗相衔接、专项救助与临时救助相衔接、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等社会救助项目相衔接,有效缓解低收入人员的医疗困难。扩大住房救助范围。进一步放宽城市廉租房救助范围,探索积极有效、灵活多样的救助方式,使更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受益。扩大农村特困户危旧房翻建数量,提高建房补助标准。完善教育救助政策,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措施,保证低收入家庭子女不辍学。积极研究制定特困学生接受高中和大学教育的扶助措施,帮助低收入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3.提高临时救助、应急救助能力
规范临时救助程序,建立市级资金补助机制,从医疗、教育、供暖、突发事件影响等方面,对低收入家庭面临的阶段性、临时性困难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建立应对市场价格波动、家庭变故的综合应急救助机制,在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指数上涨,导致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出现明显下降时,启动应急救助预案予以救助。加强救灾物资储备,提高突发公共危机应急反应和紧急救助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提高救灾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4.积极开展社会互助和社会服务
逐步建立健全社工、义工制度和志愿者服务机制,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济困、扶残助残、互助帮扶、法律咨询、心理慰藉等救助活动,营造诚信友爱、扶危济困的和谐社会氛围。建成1个市级救灾物资库,同时有关区县改造完善现有的救灾储备库,形成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以“爱心家园”为平台,“96156”社区服务热线为纽带,建成1000个接受捐赠站点,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等组织的作用,鼓励社区群众积极参与社会互助和社会服务活动。
5.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完善跨省救助、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长期滞留人员安置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等工作机制。建立市救助管理总站和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区县建立一个救助管理站,进一步提高救助管理能力。
(四)全面促进社会福利、优抚、慈善、残疾人事业发展
1.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形成四级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市养老服务示范基地;制定完善准入标准等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等机构,对各区县现有福利、敬老设施等资源进行整合或改造,并充分利用。
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改革。大力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改革试点,深化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革,推进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营管理体制创新。制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继续加强“三无”、“五保”、孤残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众福利服务保障力度,探索建立特困老人“政府买服务”机制,不断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加大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力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大力发展儿童福利事业。加快儿童福利机构和设施建设,每个区县要建立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数不少于50张,在全市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总数达到1600张,在北京建立中国第10个SOS儿童村。加强家庭寄养各项制度建设,完善家庭寄养管理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家庭寄养工作,逐步建立以家庭寄养、机构照料为主,其他抚养方式为辅的孤儿弃婴救助抚养体系。完善建立残疾孤儿手术康复长效机制,使进入福利机构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及时得到手术康复。做好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的安置工作,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孤儿的住房问题和生活帮扶问题制定扶助政策。
2.健全优抚工作管理体系
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增长机制,科学合理地调整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本市城乡平均生活水平;调整提高革命烈士褒扬金标准;继续实施农村优抚对象危房翻建计划,解决农村优抚对象的住房困难;完善落实在乡优抚对象医疗减免办法,提高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妥善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做好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
3.大力发展慈善事业
实施《关于加快发展首都慈善事业的意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传播慈善理念,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及支持措施,统筹规划、依法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慈善组织,健全慈善工作组织体系,拓宽慈善募捐渠道,加强慈善款物管理,推动慈善组织自律机制建设,提高公信度,成为社会救助的重要补充。
4.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市级智力残疾人养护中心和残疾人辅助用具资源中心,多形式开展对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救助,到2010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加强残疾人的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建设。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完善贫困残疾人生活、医疗和康复等救助优惠政策,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障覆盖面。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落实城市廉租住房和农村危旧房改造政策,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开展劳动生产项目、资金、实用技术和技能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利用社区资源开展适合残疾人需求的服务项目,使残疾人得到就近、便捷、优质服务。发展残疾人社会公益事业,建立社会化的扶残助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残疾人的权益。
(五)加强社会保障资金征缴和监督管理
继续加强扩面征缴工作,严格支出管理,强化基金监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达到97%以上。预计到“十一五”期末,社会保险基金当年总收入达到597亿元,比“十一五”初期增长82%;社会保险基金当年总支出达到592亿元,比“十一五”初期增长120%。
1.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坚持扩面征缴责任制,完善各部门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监察、仲裁、稽核、审计等手段,以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风险企业的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继续加大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的工作力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化进程的需要,通过建设征地农转非、整建制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转非劳动力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实现应收尽收。
2.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
建立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监督检查机制,严格社会保障待遇享受人员的资格审核,堵塞社会保障基金支付漏洞,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竞争机制和自我管理机制的形成;改革医疗费用付费方式,加快定额付费、单病种付费等多种付费改革的步伐,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上涨。
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数据库和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实行对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督。构建起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经办机构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体系,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
(六)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
1.加强经办机构业务管理
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向街道社保所延伸,实现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管理;整合现有数据库资源,实现五项社会保险的信息资源共享,利用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等现代化手段,不断拓展管理空间;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充分利用银行、邮局等外部系统资源,全面实现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最大限度的为参保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的服务。
2.加强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
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把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结合,减少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事务性工作。整合政策、规范工作程序,将失去管理条件的企业和国有改组、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范围。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规范社区管理服务,为退休人员提供医疗卫生、生活服务、文化娱乐等各方面的社区服务;将大额医疗费报销的事务性工作转移到街道(乡镇)社保所。推进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社会化的管理服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