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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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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障措施

  完成“十一五”规划任务、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必须建立与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十一五”时期,采取明确的政策取向,着力做好投资保障,抓好重大项目建设,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一)改革投资融资体制

  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等相关配套政策,实施《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制定并实施《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监管办法》,完善政策环境。

  分类实施,全面开放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对自来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高速公路等新建基础设施项目,循序渐进,依法向社会投资者招标进行建设和运营。对有经营收入但不足以回收成本的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政府资金引导下,采取PPP等多种模式吸引社会投资合作建设。对城市道路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逐步实行代建制,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有条件的可按照BT(建设-移交)方式吸引社会建设资金,缓解政府当期资金压力。

  (二)盘活现有存量资源

  整合行业资源,构建基础设施资产经营平台,对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中由政府投资形成的经营权、股权,按有关规定向全社会公开招标转让,回收资金用于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调整投资方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打破行业垄断,促进国有基础设施企业转换机制和进行股份化改造,建立多元投资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引进战略投资者,多渠道筹集资金。

  (三)建立价格联动机制

  在综合考虑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建立与物价水平、居民收入水平以及企业运营成本相适应的价格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价格制定和调整的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定期审价制度。利用价格调控杠杆,逐步理顺交通、水、电、气、热等城市基础设施产品价格。完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方式,推动价格体系市场化。

  (四)加大政府投资力度

  “十一五”时期,明确市区两级政府的投资范围,原则上,市政府投资主要用于跨区域和市属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区县政府投资用于本区域内和区属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建立政府基础设施投资增长机制,保持基础设施投资占地方国内生产总值一定比例,统筹安排市政府基本建设投资和各种专项费用,引导带动社会投资。

  (五)创新项目管理方式

  强化新时期规划的职能定位和作用。突出规划的指导性、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和操作性,切实做到按规划审批项目,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

  完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论证制度,采取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专家论证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咨询作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集中民智,确保项目审批依据科学、严谨。

  加大综合协调力度,建立部门联席机制,实现部门联动协调有序,按照“安全、质量、工期、功能、成本”五统一的原则,科学高效组织重点工程建设。

  推进项目代建制,实现市场化、专业化管理。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与管理代建单位,采取以相关法规为依据制定的经济合同方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完善监管体系。加强政府监督管理职能,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基础设施领域的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的建设运营一视同仁地实施监管。实行重大项目建设运营信息的披露制度,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政府、社会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建立项目评价机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计划统计和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注重效率分析,加强阶段性评估。围绕项目决策提出的目标、功能、任务,组织进行事中评估和事后评价,逐步建立项目评价机制。 

  本规划经批准、发布后,作为指导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基础设施发展的指导性文件,由城市基础设施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规划实施期间,若遇到经济社会政策或其他重要原因需要调整时,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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