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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
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促进部门之间的协调。集中政府行政资源,组织与卫生工作相关的如卫生局、首规委、发改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办、人事局、红十字会、药监局、计生委、民政局、残联等部门,建立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定工作规划,调配资源;同时,加强与中央驻京单位有关领导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对实现规划纲要的各项任务给予有效政策支持。
(二)加大政府投入,强化政府的筹资责任
在政府对卫生事业投入与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基础上,逐步调整卫生支出结构,不断完善有利于公共卫生、基层卫生发展的投资政策。“十一五”期间,政府继续加大对卫生事业的财政投入力度,同时,要不断调整优化卫生事业经费支出结构,提高公共卫生支出所占比重。
明确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和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政府将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按项目购买服务。积极鼓励社会各界筹集资金支持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卫生服务等社会公益性卫生服务。
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政府财政新增的卫生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卫生和基层卫生工作,各级政府投入的农村卫生发展资金要按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规划合理使用。市、区(县)两级政府投入引导资金,通过多元筹资,建立有效的、可行的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弱势人群健康保障制度。
(三)加快卫生政策研究,积极推动卫生事业发展
按照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充分利用首都丰富的智力资源,加快卫生改革的政策研究。
在“十一五”初期,重点围绕政府在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过程中的职责定位进行研究,内容包括:北京市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北京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完善;北京市妇幼卫生保健体系的建设;北京市卫生人才培养计划及实施方案;北京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医疗机构多元化体制改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研究等,并形成指导性文件,促进首都卫生事业发展。
(四)继续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不断完善并落实各类医疗机构的经济政策和管理规定,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发布等手段,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评价,继续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相关政策。明确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运行机制和资金保证机制,保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对少部分的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改制。在竞争性医疗服务领域运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为民营医疗机构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充分吸引社会资源参与全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医疗服务机构内部分配制度、人事制度、运行机制和投融资机制改革,完成后勤服务社会化,改善内部环境和形象建设,促进医学模式和服务模式转变。支持建立医疗卫生领域中的行业管理协会,形成行业自律和自我保护机制。
(五)推进和完善卫生法制建设
依法履行政府的规划、准入、监管、政策调控、信息发布等职能,加强卫生系统的全行业管理。制定、调整、完善以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卫生事业发展提供政策和法律保障。完成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公共卫生地方性法规、初级卫生保健地方性法规、精神卫生防治等项目的立法工作。
严格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制定实施卫生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推动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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