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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十一五”期间首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优化发展环境
实施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教育发展规划,是首都社会各界的共同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要用更大的精力关心支持教育,把首都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首都教育工作的新格局。新闻宣传部门要正面宣传首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成就,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求学观、成才观;发展改革部门在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优先考虑教育事业发展;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要依法保证教育投入;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城市建设和制订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学校布局、用地,保证学校基本建设;组织、人事部门要为教育工作选配德才兼备的干部并制定有利于优秀教师脱颖而出的政策;其他有关部门也要与教育行政部门通力协作,发挥各自职能,共同努力,为优先发展首都教育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形成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重视、关心、支持首都教育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加强对首都教育发展的统筹,充分发挥“北京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试验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研究解决首都教育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与劳动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
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与人事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学生就业工作。
加强社会、学校、家庭相结合的教育机制,进一步完善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
为保证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大力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德育工作,为首都教育健康、协调、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思想保证。
二、坚持人才强教,提升师资水平
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制,积极探索学校岗位设置办法,稳步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探索教育职员制。深化学校分配制度改革,探索不同类别学校的薪酬分配制度,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规范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办法。完善教师教育培训体系。建立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把职业道德作为考核教师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奖惩机制,建立优秀教师定期表彰奖励制度。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道德修养,率先垂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成为青少年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受到全社会尊敬的人。
加强教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校长任职资格标准,坚持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深化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具有国际视野的中青年干部充实到领导干部队伍。改进领导干部培训制度。大力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民办学校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培养、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学科教学带头人和特级教师的选拔与培训力度,创造有利环境,使其发挥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按照与学校发展定位相结合,与学科发展方向相结合,与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形成合理学术团队和人才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市属市管高校 “人才强教”计划,到2010年,努力造就100名左右在国际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力、居于国内同领域学术前列的学术带头人;培养1000名左右优秀中青年教师,使其成为教育教学、学术研究、技术开发及学校管理的骨干力量;重点支持100个左右创新团队建设。
到2010年,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学历水平显著提高:到2010年,全市幼儿园教师80%达到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85%达到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初中教师80%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中教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学历并有10%左右为研究生学历。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90%达到本科以上学历,专业课的“双师型”教师达到50%以上;普通高校专任教师80%达到研究生学历。
三、加大经费投入,提高使用效益
完善和规范以政府财政性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进一步修订完善《普通教育事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不断增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能力。
探索符合首都实际的公共教育财政体制,建立市、区县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重点支持农村教育、义务教育,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完善高校拨款咨询委员会制度,改进生均经费和专项经费拨款办法,探索科学拨款机制;完善和规范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建立并严格执行教育财务的预决算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健全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合理调整非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全面加强和改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解决好困难学生助学贷款问题,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制度;进一步完善对入园儿童经济困难家庭保育费减免制度。
四、推进依法治教,提高管理水平
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地方教育立法工作,加快《北京市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终身教育条例》等地方法规的制定工作;适时修订《北京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落实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等配套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学校监管长效机制。
积极推进依法治校。推动学校完善章程等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进一步完善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赔偿等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原则,推进教育督导体制和机制建设,继续加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教育决策任务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健全以督导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的公报、通报、表彰等制度。完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质量评估认证机制,建立学校办学信用监测和预警系统。逐步完善适应素质教育要求,包括社会评价在内的现代教育评价体系,发挥其保障和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作用。
五、构建和谐校园,维护安全稳定
高度重视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在促进首都教育事业发展、维护首都稳定中的重大意义,坚持稳定压倒一切、师生安全重于泰山的方针,全面推进首都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安全意识,提高自救、自护能力。构建和谐校园,实施科技创安工程,建立和完善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加强学校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队伍建设。完善和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有效实施危机干预和危机控制,提高快速处置能力。以更好地服务学校、服务学生、服务科研为宗旨,继续稳步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认真解决广大师生员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畅通诉求渠道,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有效排查和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教育系统稳定。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首都教育良好形象。
六、发挥规划功能,完善实施机制
强化规划引导功能。要高度重视规划在统一思想、明确方向、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制定重点专项规划,落实年度计划,实行年度计划报告制度。 “十一五”期间,首都教育重点制定并实施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奥运教育服务等专项规划。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本规划主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并实施好“十一五”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也要根据各自实际编制切实可行的“十一五”发展规划。
建立规划实施机制。进一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要把规划作为项目审批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制定稳定高等教育规模相关政策,建立配套机制。核定市属市管院校发展规模,建立学校人员编制、经费拨付、基本建设、专业设置等与核定规模、核定层次和学校定位挂钩的制约与激励机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核定中央在京院校发展规模,保证首都高等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加强规划执行监测。完善规划决策体制和制度,提高规划的科学性。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规划的调整机制。加强政府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测,市教委将对“十一五”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工作,发布年度监测报告。通过法定程序和渠道,鼓励公众有效参与规划的实施与监督。加强对教育规划的宣传,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教育规划及其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规划意识,提高维护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共同推进规划的实施。通过全社会的广泛参与,牢固树立首都教育意识,加快实施首都教育战略,不断丰富首都教育内涵,共同促进首都教育发展,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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