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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一五”商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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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保障措施

  

  一、加快商业法制环境建设

  把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与推进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抓紧制订和修订商业、餐饮业、生活服务业、特殊流通业的地方标准,逐步形成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争取在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大型商业设施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酒类商品流通管理、零售企业促销和进货交易行为管理以及生活服务业管理等方面实现立法突破,进一步完善商业执法体系,大力提高行业规范化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研究制定北京市落实国务院加快流通业发展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充分发挥商业流通发展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加强对商业流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中小流通企业的资金支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通过政策和资金的双重引导,促进首都商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三、加大行业信息引导力度

  每年度制定和发布《北京市流通业发展分类指导目录》,组织力量定期编制本市商业发展报告、物流建设指南等公共信息资料,加大信息引导力度。进一步完善商务部门新闻发言人和政务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健全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组织的网站,推进政务公开,做到信息渠道畅通,积极引导商业的社会投资,促进商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行业协会组织建设

  支持和引导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理顺政府与协会、协会与企业的关系。在新领域、新行业,培育建立新的行业协会,扩大协会覆盖面。鼓励区县健全完善地方协会、商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行业自我约束和发展能力。加强与市、区工商联的沟通联系,引导非公有制商业企业积极投身于商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中。

  五、深入推进对内对外开放

  以本市商业流通领域相对薄弱的环节为重点,继续有序引进外资企业,引导外资重点发展新型业态、社区商业,参与商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进国际一流的商业、物流企业来京投资,设立采购中心、分销中心和结算中心;鼓励国外企业来京参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公共物流区等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鼓励国内优势企业在京发展,优势互补,促进竞争。同时,打破所有制和行政区域限制,在商业、餐饮业、生活服务业和特殊流通行业广泛挖掘、培育和宣传推广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作用,带动本市商业企业加快发展,提升水平。

  六、积极优化发展环境

  完善连锁加盟、物流配送、信息化“三个平台”和资金扶持、法律援助、人才培训和信息服务“四个体系”,建立市、区商务部门共同推进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的工作机制,不断优化中小流通企业的发展环境。高起点、高标准培育商业大企业集团,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增强商业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行业发展的集中度,以大企业为龙头带动整个行业提高组织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水平。

  七、加快推动区域合作发展

  按照“优势互补、合理分工、互惠双赢、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完善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政府引导、协会推动、企业积极参与的区域合作发展机制,以口岸、物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区域市场建设等领域为重点,强化京津合作,推动京冀合作,通过加强京津冀合作交流,实现区域统筹、协调发展,完善首都商业服务体系。

  八、实施“人才强商”战略

  一手抓商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建立商业职业经理人数据库,搭建行业人才交流平台,完善职业经理人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为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人力支持。一手抓员工素质提高,以高水平服务奥运为动力,进一步加强员工培训,大力推行持证上岗,提高商业员工的整体素质、业务技能和综合服务水平。

  九、建立多向联动机制

  成立商业规划专家委员会,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实现部门联动,提高规划的实际效力。探索建立大型商业设施项目立项听证制度。加强市、区两级商业规划的配套衔接,各区县要在全市商业发展规划基本框架内,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和落实区域性商业发展规划,形成市区两级商业规划体系。

  十、加强规划评估调整

  对规划落实情况,力争每年初步评估一次,期中重点评估一次,期末进行全面评估。同时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规划做出适当调整,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对行业发展的引导作用。



  注释:

   ① 2000-2003年消费品零售额、商品销售总额为经济普查后调整数据,2004年数据为第一次经济普查数据,2005年数据为初步统计数据。
  ② 商业增加值含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
  ③ 从业人员含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④ 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B to B、B to C、C to C、C to G,数据来自北京市信息办。
  ⑤ 刷卡消费额含居民购房等刷卡消费。数据来源为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
  ⑥ 商业法人单位数、个体经营户含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
  ⑦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餐饮企业标准依据国家统计制度规定,数据来自市统计局。
  ⑧ 外资商业范围以市商务局正式审批的企业为准。
  ⑨ 数据来源为《北京交通发展纲要(2004~2020)》。
  ⑩ 人均零售建筑和营业面积均含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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