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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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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主要任务

  

  一、推进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

  围绕“民主制度健全、社会秩序良好、基本社保均衡、公共服务完善、生活环境舒适、邻里互助友爱”的要求,积极推动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社区功能,提高基层服务和管理水平。

  (一)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按照街道的职责定位,总结推广街道体制改革试点经验,逐步理顺街道办事处与政府专业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的关系,社区居委会与其它社区组织的关系,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实居委会工作力量,改善居委会工作条件,建立规范化的社区居委会管理制度,扩大居民参与度,全面提高社区民主自治能力,切实加强城乡基层社会管理。结合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社区建设。建立居民登记报告与提供公共服务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作用,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就医、社会保障、日常生活等方面的服务,为其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创造条件。

  (二)推进基层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围绕居民群众的需求,大力发展社区福利服务、社区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推动社区就业服务体系、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社区教育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断丰富社区服务内容和模式,在社区形成政府的行政机制、企业的市场机制、社会服务组织的准市场机制等多种机制并存的社区服务发展格局,逐步建立起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的服务主体多元、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服务效益较好的社区服务体系,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十一五”末期,基本形成社区居委会有面积19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和16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用房,街道有1000平方米以上服务中心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改善农村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加强城乡基层组织建设。适应社区发展形势,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带头示范作用。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制定《社区居民会议议事规程》,明确其地位、议事内容、议事规则、决策效力、执行程序等,推动社区居民自治,提高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能力。完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村民小组为主体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切实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执政基础。着力完善基层组织的工作保障机制,解决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建设经费不足问题,改善办公条件,充分发挥城乡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凝聚人心和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努力构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

  (四)加快社区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进程。制定《北京市社会工作者管理制度》、《北京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在社区服务行业普遍推行社会工作者职称制度,把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纳入社会工作者序列,提高工资待遇。大力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和群团组织,增强社区管理和服务力量。规范社会工作者制度,出台《北京市义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义工组织活动,建立义工活动的网络系统平台,充分发挥志愿者服务的积极作用。加强社区服务行业规范管理,推行家政服务人员上网登记、等级评定制度,建立居民服务申请、服务追踪制度,提高社区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二、完善和规范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构建和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应急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综合性、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有效保障灾民、贫困人口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

  (一)完善城乡低保制度。按照“救助标准科学化、困难程度系数化、管理服务规范化”的思路,城乡统筹、标准有别的原则,完善低保标准的科学调整机制。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家庭困难系数,适度提高农村五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的救助标准;对重残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症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以及单亲家庭、多胞胎家庭采用适当的调整系数,确保困难程度大的家庭得到更多救助。健全低保家庭收入核查和入户走访跟踪制度,完善低保家庭分类管理、动态管理以及人户分离人员双重管理措施,规范社区公益性劳动制度,增强低保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规范性。加强低保与就业、扶贫政策的有机衔接,将城乡低保对象优先纳入就业和扶贫服务范围,在就业登记、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税费减免、贷款担保等方面,提供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逐步变被动救助为积极救助。

  (二)健全专项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危重病救助制度,实现专项救助与临时救助相衔接,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等社会救助项目相衔接,缓解低收入家庭的医疗困难。探索积极有效、灵活多样的救助方式,多途径筹措资金,拓宽廉租住房供应渠道,进一步扩大城市廉租房救助范围,使更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受益。加大农村特困户危旧房翻建数量,提高建房补助标准,农村特困户危房翻建数量不少于5000户。统一教育救助申请、受理、回执、统计程序,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措施,保证低收入家庭子女不辍学。

  (三)提高临时救助和灾害救助能力。规范临时救助程序,建立市级资金补助机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补充作用,从医疗、教育、供暖、突发事件影响等方面,对低收入家庭面临的阶段性、临时性困难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建立健全应对市场价格波动、家庭变故的快速反应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临时有困难的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进一步完善落实“三制(灾情信息管理制度、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一案(灾民救助工作预案)、一评估(灾民受损专家评估)”机制,积极开展灾民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建立三级灾民救助应急响应机制、绘制成灾规律图谱、规划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推进社区减灾工作,提高突发公共危机应急反应和紧急救助能力。建成5个市级救灾捐赠物资储备库,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储备物资形成一定规模。继续做好对口救灾扶贫援助工作。

  (四)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加快救助管理设施建设步伐,健全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救助网络。采取“两站合一”的方式,新建北京市救助管理总站和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区县正式建立1个救助管理(咨询)站,床位设置总数达1000张左右。制定《北京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完善救助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积极创新救助管理工作方式,健全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加强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救助管理工作专业水平,做好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救助管理站的临时救助与其它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扩大社会参与,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现象。加大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力度,切实保护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推动社会互助和慈善事业发展。制定实施加快首都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慈善事业的性质、定位、发展目标和任务,完善和落实扶持慈善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捐赠,扩大捐赠款物来源,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大力培育和发展慈善公益组织,健全慈善服务工作网络,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行业微观管理、机构自律管理、社会监督管理”的管理体制,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继续发挥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和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组织的倡导作用,营造诚信友爱、扶危济困的和谐社会氛围。探索建立志愿者劳动储备制度,广泛开展社会互助和志愿者活动。全市接收捐赠站点达到1000个,爱心家园达到90所,基本建起以爱心家园和捐赠站点为平台、“96156”社区服务热线为纽带的经常性社会互助网络,充分发挥慈善捐赠和社会互助的重要作用。

   三、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加快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建立以政府基本保障为基础,福利服务提供社会化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逐步形成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的养老福利格局,形成政府宏观管理、行业自律、机构自我发展、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福利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为老年人、孤残儿童、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的福利服务。

  (一)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发展。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到2010年,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达到5万多张,百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达到2.3张,其中东城、西城、宣武、崇文1.4张,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2.5张,通州、昌平、顺义、大兴2.8张,其余6个区县除个别示范性项目及设施布局盲点新增项目外,基本保持现有床位数不变。初步实现全市养老服务设施整体布局比较合理、床位数能基本满足需求的发展目标。加快市级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重点抓好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扩建工程、北京市第四福利院改建项目和北京市老年社区建设,力争建成3个北京市养老服务示范基地。各区县均建立起1所200-500张床位的区级老年福利机构。60%以上的街道(包括地区办事处)拥有1个不少于60张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重点扶持普通档次、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全市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至少要占全市总数的20%。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把城市社区“星光计划”项目向农村延伸,全市所有行政村建成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对1000个山区村给予资助,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场所。

  (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广泛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进一步完善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建立起规范、公正、灵活的“民办公助”长效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推行“公办民营”改革试点工作,深化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革,逐步实现社会福利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经营主体多元化。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2万张,占全市床位总数的40%以上。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70%的社区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不断拓展社区为老服务项目,着力构建生活照料服务网、医疗保健网、紧急救助网,逐步建立具有北京特色、符合群众需求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廉价的居家养老服务。研究制定老年人社会优待意见,对高龄老年人发放生活津贴,继续做好“空巢”家庭老人的帮扶救助工作。贯彻落实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建立稳定的供养资金来源渠道,积极推行集中供养,完善政府供养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的分散供养机制,确保五保供养水平逐步得到提高。认真做好征地超转人员和地退人员的生活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三)大力发展儿童福利事业。实施“蓝天计划”,加快儿童福利机构和设施建设,全市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总数达到1600张,每个区县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数不少于50张。完成市儿童福利院二期改造工程,使市儿童福利院成为本市弃婴权益保障和福利服务中心,为弃婴提供收养、寄养、送养等综合性福利服务。完成北京市SOS儿童村建设,各项标准达到国内一流并与国际接轨,促进首都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国际交流。建立规范、严格、快捷的孤儿弃婴入院程序与管理制度,规范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标准。实施“明天计划”,完善孤儿弃婴手术康复长效机制,认真做好资助低保家庭残疾儿童手术康复工作。加强家庭寄养各项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完善家庭寄养管理服务体系,逐步建立以家庭寄养、机构照料为主,其它抚养方式为辅的孤儿弃婴抚养体系。研究制定孤儿弃婴成人后的就业安置、住房、生活补贴等政策,促进他们回归社会。

  (四)稳步推进残疾人福利事业。加大福利企业改革改制改组力度,加快福利企业平房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研究促进福利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积极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切实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福利企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免费或优惠为革命伤残军人、贫困残疾人和老年人装配假肢和矫形器具。认真做好“三无”精神疾病患者、复退军人精神疾病患者和特困精神病人收治工作。坚持“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严格规范管理,安全运行,扩大福利彩票销售总量,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筹集更多的资金。

  (五)加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管理。推动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职能改革,强化行政执法管理职能,培育发展社会福利中介组织,建立政府、行业、机构三级社会福利管理体系。修订社会福利机构相关管理法规,建立规范、便捷、灵活的行业准入、运营、退出制度。完善落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地方性标准,设立北京市福利服务机构基本设置标准与服务标准,初步建立服务标准监控评估体系。到2010年,市级、区县级、其他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率分别达到90%、70%、50%;社会福利服务机构院长持证上岗率达到90%。

  四、完善和落实优抚安置政策

  加大抚恤优待、退役士兵安置、军休服务管理的改革创新力度,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有利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新型拥军优抚安置制度。

  (一)深入开展双拥活动。以新一轮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双拥活动,推进智力拥军、行业拥军、科技拥军、社区拥军,扩大双拥工作的群众基础,加强军地双方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水平。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积极推进北京市军供服务大楼建设,做好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二)全面落实优抚政策。贯彻落实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各项优抚政策。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科学增长机制,科学合理地调整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加大优抚事业单位投入,完成平西、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改扩建工程,调整提高革命烈士褒扬标准。实施农村优抚对象危房翻建新的五年规划,改善城镇优抚对象的住房条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在乡优抚对象医疗减免办法,提高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

  (三)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进一步完善城镇退役士兵和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制度,不断拓展社会化安置渠道,鼓励和引导复员退役军人自谋职业,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学历培训、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落实好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各项优惠政策,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四)提高军休服务管理水平。完成军休干部接收安置任务,认真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加大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力度,为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提供保障。积极探索适合首都军休工作体制机制的改革,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拓宽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优化组织结构,转变工作职能,形成民政部门宏观指导、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新机制,建立国家保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管理新模式,全面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十一五”期间,共接收军休干部2.5万名和军休职工5800名。

  五、加强民间组织的培育和管理

  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建立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民间组织发展体系和法制健全、行为规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民间组织管理体系,形成政府管理、社会监督、民间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格局。

  (一)加大民间组织扶持力度。要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加大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力度,重点培育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民间组织、公益性民间组织和科教文卫环类民间组织,使民间组织的数量、质量有较快提高。将民间组织培育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赋予部分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拓宽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渠道。经济类、公益类社团、基金会的登记标准适度从宽,简化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民间组织登记程序,逐步实行备案制。通过政府购买、税收优惠等方式,扶持从事公共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的民间组织。到2010年,全市民间组织总数达到8000个以上,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明显增强。

  (二)健全民间组织法律法规体系。贯彻落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依法对民间组织进行登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出台《北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和改革办法》、《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意见》和社区民间组织发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等配套政策,将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开展涉外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双重负责管理体制和查处非法属地负责制,建立登记管理机关为主、业务主管单位与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民间组织综合评估机制,健全内部自律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确保民间组织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自主开展活动。建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民间组织综合治理机制,实现对违法、违纪民间组织的有效监管,坚决取缔各种非法组织,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六、提高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水平

  (一)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婚姻收养法律法规,加强婚姻收养登记员队伍建设,完善婚姻收养登记管理系统,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机关服务水平,争创首都文明行业。婚姻收养登记执法合格率达到100%,管理服务水平保持全国同行业一流水平。

  (二)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大力提倡文明节俭治丧,按照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促进骨灰处置方式多样化、园林化、生态化,全市火化区火化率继续保持100%。加强殡葬管理法制建设,修订《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积极探索行业准入制度、年检制度、执业资格认证等制度,建立健全殡葬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培育发展殡葬行业协会组织,初步形成开放、竞争、有序的殡葬服务市场体系。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殡葬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殡葬事件的能力。拓宽筹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陈旧火化设备的更新改造,使殡葬设备设施建设达到国内统一标准。按照布局合理、功能互补、方便群众、满足需求的原则,科学规划殡葬设施建设,在南北五、六环之间人口居住密集区附近新规划设置两处殡仪馆(不含火化功能),使全市殡仪馆达到14家;在东部地区新规划设置两处园林式骨灰林。其他殡葬设施基本保持现状,火葬场和为社会公众服务的骨灰堂数量不再增加。完成八宝山殡仪馆火化场的迁建工作和八宝山殡仪馆大礼堂的翻建工程,按照国家公墓标准改扩建八宝山革命公墓,完成西静园(东北义园)东院的建设。加强农村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各区县按当地农村人口实际分布情况,设置(改造)1—2处公益性骨灰公墓和骨灰堂。

  (三)加强行政区划管理。按照北京市街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组织开展街乡镇调整的申报和实施工作。在远郊区县城市重点发展地区设立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发展较快的乡镇设立地区办事处,在近郊区城乡结合部做好街乡镇撤并和地区办事处向街道办事处的转制工作,在传统城区进行街道办事处的辖区调整和撤并整合,推动首都城市化进程。贯彻落实《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界线管理的工作制度,全面推进行政区域界线法制化建设。

  (四)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深入贯彻实施《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和《实施办法》,设立工作协调机制,将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纳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和综合治理工作的年度考评体系,进一步提高见义勇为荣誉人员的奖励额度,不断加大服务和帮扶力度,建成首都见义勇为主题公园,广泛宣传英模人物的英雄行为和先进事迹,积极扶持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广泛开展“首都人民献爱心”活动,弘扬社会正气。

  (五)做好接济服务管理工作。依法做好信访人接济管理服务工作,加强服务管理设施建设,完成北京市接济管理中心和分中心新建及改建项目,扩大接待上访规模,形成管理规范、设施到位、有效配合的服务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对上访人员教育管理的新方式,充分发挥接济管理服务中心的宣传教育、感化管理的作用。建立健全处理突发信访事件的长效机制,全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突发紧急任务,确保首都社会政治稳定。加强财务管理、审计、民政理论研究、宣传、信息、信访、外事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环境整治、安全稳定,促进民政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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