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是指依法设立的建制镇、农村集镇,也泛指20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2000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适时引导小城镇健康发展,应当作为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发展小城镇,有利于解决现阶段农村一系列深层次矛盾,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缓解当前国内需求不足和农产品阶段性过剩状况,为整个工业和服务业的长远发展拓展新的市场空间。《意见》进一步指出,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实现城镇化与工业化协调发展,小城镇占有重要地位。发展小城镇,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北京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郊区小城镇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农村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但从总体上看,本市郊区村镇规划建设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郊区城市化进程缓慢,与首都郊区的地位和功能不相称,与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有较大差距。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快小城镇发展的战略要求,北京要加速推进小城镇建设,充分发挥小城镇在集聚农村人口、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作用,通过小城镇建设,提高郊区城市化水平。
“十五”期间,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增强特色的原则,重点抓好昌平小汤山镇、顺义后沙峪镇、通州宋庄镇、大兴西红门镇、怀柔杨宋镇等33个中心镇的建设。力争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建成一批经济发达、规模适度、规划科学、功能健全、环境优美、具有较强辐射通力的中心镇,镇区常住人口达到2万人左右,形成与首都功能相适应的郊区城镇体系。
1、要加快小城镇第二、三产业的发展。依据当地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明确产业定位,大力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改善投资环境,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乡镇企业和各种生产要素向小城镇集聚。今后,凡新建企业一般应进入小城镇的工业小区。鼓励原有的乡镇企业和农村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企业搬迁到小城镇。加快小城镇的市场建设,因地制宜,建设综合性及专业性的农副产品和其他产品批发市场。鼓励城市工商企业在小城镇投资建厂,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第二、三产业。
2、要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创造小城镇发展的良好形象。要以小城镇为中心,逐步完善道路、电网、上下水、供气供暖、垃圾处理、通讯广播网络等设施,切实改善小城镇的生产条件、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导向、民建公助、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建设小城镇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企业、个人及外商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民个人、本市居民、企事业单位到小城镇购买住房或合作建房;鼓励民间资金投资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进一步加大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要吸引外资和民间资金参与建设,实行有偿使用,逐步引导公用事业向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经营型方向转变。鼓励相邻的城镇之间共建、共享基础设施,提高投资的规模效益。
3、实施户籍管理新政策,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实行按居住地划分城乡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用不同城镇有区别的准入条件取代“农转非”的计划指标,用积极引导替代控制总量,用核准登记制替代行政审批制。凡长期在小城镇居住,并有合法收入来源的本市居民可登记为城镇居民。已登记为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享有同本市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并履行同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