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 |
| 征收范围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征用土地、划拨土地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家土地使用权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以及使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规定交纳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简称防洪费)。 |
| 减免缓政策及内容 |
(一)能源、交通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以及其它建设项目代征城市公共用地免缴防洪费(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21号令)。 (二)绿化隔离地区的绿化用地、市政设施、拆迁(包括企业拆迁)安置用地免缴防洪费(京政办发〔1996〕55号)。 (三)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包括市政配套管理用房、小区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等)建设用地免缴防洪费(京政办发〔2001〕31号),社会投资建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和产业项目除外(京政办发[2008]17号)。 (四)新建大学生公寓项目建设用地免缴防洪费(京政办发〔2000〕81号)。 (五)良乡、沙河高教园区内教学科研设施、食堂等学校配套后勤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免缴防洪费(京政办函〔2002〕83号)。 (六)列入市危改计划的危改项目安置用房的建设用地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征收防洪费(京政办发〔2000〕19号)。 (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征用的建设用地免收防洪费(国发[2007]24号)。 (八)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五园一级开发用地,先一次性交纳50%的防洪费,其余50%在与市水务局签定缓缴协议后,缓至一年内交齐(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有关政策问题的函,2001年) |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办理防洪费减免缓的单位应首先向项目所在区县发改委或所属市局、总(集团)公司提出申请。 (二)区县发改委或所属市局、总(集团)公司对减免事项进行审核后,向市发改委报文提出申请减免缓防洪费事项。 (三)市发改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办理受理手续。 (四)市发改委印发防洪费减免审核表。 |
| 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
(一)区县发改委或所属市局、总(集团)公司对项目单位申请事项的请示文件(请示文需说明项目用地基本情况、执行的减免政策及减免金额,并注明项目单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二)申请事项对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核准书、项目备案通知书(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下同)。 (三)市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方案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钉桩成果)。 (四)证明属减免缓防洪费审批条件的相关文件。 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需附市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及关于项目安置用房面积的证明文件。 经济适用房需附市政府房改办的批复文件。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项目需由所在区县绿指办证明减免事项所执行的政策文件。 |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