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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告知行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法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以及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内容,受理和送达环节的内容由“行政事项受理窗口”负责告知,审查与决定环节的内容由承办处室负责告知。
  第三条  告知内容: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本委不予受理申请事项行政许可的理由;
  (三)本委受理申请事项时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工作人员回避等权利、途径、期限;
  (五)告知申请人本委对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六)本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期限;
  (七)告知申请人本委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及本委作出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
  (八)本委受理的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和理由;
  (九)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第四条  第三条第二至八项内容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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