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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推进本委政务公开,增加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二)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三)行政许可申请示范文本;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
  (五)依法可以收取费用的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标准、缴纳方式和期限;
  (六)举报、投诉的途径;
  (七)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受理申请的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等;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三条  公示内容应当在本委“行政事项受理窗口”和本委网站公布。
  第四条  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由“行政事项受理窗口”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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