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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政府投资的能源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许可条件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5条)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10项内容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18条);
  11、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目录   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以上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5、6、8条)
  5、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6、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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