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事项名称 |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丙级)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
| 许可条件 |
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五名; (五)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30%; (六)注册资金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
| 许可收费 |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
| 许可时限 |
1.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 申请材料目录 |
申请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2.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的材料; 3.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4.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 5.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
| 许可决定 |
自做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丙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依法做出不予资质认定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