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定依据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
| 许可条件 |
1、申请发债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3、申请发债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4、发行债券用于技改项目的,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30%;用于基建项目的不超过20%(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24号,第三条第二款)。 5、取得公司董事会或市国资委同意申请发行债券的决定(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
| 许可收费 |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
| 许可时限 |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 申请材料目录 |
1、企业发债申请书(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书示范文本),包括:企业简况、申请发债规模、期限、发债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与构成、效益预测、偿还到期债券本息资金来源等;原件,1份 2、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发债(发行新股申请表),出具董事会同意发债的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申请发债,出具市国资委同意发债的决定;原件,1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告;原件,1份 |
| 决定形式 |
1、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