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
| 许可条件 |
1、《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令1995第189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或者公司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推荐; 2、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证券发〔1996〕9号,第二章第四、六条); 第四条规定:申请首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对公司申请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所列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证券委推荐,并向国务院证券委报送下列文件: (1) 推荐文件; (2) 公司申请文件; (3) 公司符合《规定》所列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条件的说明材料和有关文件; (4) 公司所募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5) 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公司前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预测; (7) 尚未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对拟投入公司的资产价值估算意见; (8) 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就公司发行前景所作的分析报告; (9) 国务院证券委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规定:被选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将《规定》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所列文件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核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
| 许可收费 |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
| 许可时限 |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 申请材料目录 |
1、公司申请文件(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发行外资股申请表); 2、公司符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条件的说明材料和有关文件; 3、公司营业执照; 4、公司所募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5、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公司前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公司当年税后利润预测。 |
| 决定形式 |
1、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