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 许可条件 |
1、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 2、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3、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 4、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
| 许可收费 |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
| 许可时限 |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 申请材料目录 |
1、申请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二张; 2、申请人在有效期限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3、申请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4、由考核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考试合格证明; 5、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的,除以上材料外,需要代理人携带并出示身份证原件(委托个人办理);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的,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或者介绍信(委托单位办理)。 |
| 决定形式 |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