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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企业设立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许可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必要的设施和储存煤炭的场地;
  4、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5、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七条)
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目录 (一)从事煤炭零售和煤炭批发的企业
1.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和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批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场地的合同证明;
7.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境保护合格证明;
8.独立拥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检测设施的合格证明材料;
9.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及企业的聘用合同。
(二)从事型煤加工经销的企业
1.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场地的合同证明;
7.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境保护合格证明;
8.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质量检验设施的证明材料;
9.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及企业的聘用合同。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变更   煤炭经营许可证注册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目录:
  1、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批表2份;
   2、煤炭经营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
  4、企业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延续   已经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的煤炭经营企业,在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许可证申请。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目录:
  1、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批表2份;
  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5、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
  7、环保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证明;
  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具体审批条件参见本网站“经济运行”—北京市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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