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 许可条件 |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必要的设施和储存煤炭的场地; 4、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5、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七条) |
| 许可收费 |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
| 许可时限 |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 申请材料目录 |
(一)从事煤炭零售和煤炭批发的企业 1.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和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批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场地的合同证明; 7.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境保护合格证明; 8.独立拥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检测设施的合格证明材料; 9.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及企业的聘用合同。 (二)从事型煤加工经销的企业 1.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场地的合同证明; 7.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境保护合格证明; 8.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质量检验设施的证明材料; 9.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及企业的聘用合同。 |
| 决定形式 |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变更 |
煤炭经营许可证注册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目录: 1、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批表2份; 2、煤炭经营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 4、企业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延续 |
已经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的煤炭经营企业,在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许可证申请。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目录: 1、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批表2份; 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5、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 7、环保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证明; 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具体审批条件参见本网站“经济运行”—北京市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