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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许可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23条规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2)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3)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5)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6)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7)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第6条规定: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矿长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田地形地质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排水系统图、水文地质图;
  7、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有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9、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情况材料;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变更   煤矿企业变更名称、矿长、隶属关系、开采范围及煤层等事项,应在变更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
  许可时限:
  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
  申请材料目录:
  1、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
  3、有关变更的决议或者决定。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变更后新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延续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与批准的矿井服务年限终止期相同。期满后需要延长的,应说明延期理由,填写延期申请书,并在期满前9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延期;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延期生产。(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
  许可时限:
  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矿长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田地形地质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排水系统图、水文地质图;
  7、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有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9、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情况材料;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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