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 许可条件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23条规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2)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3)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5)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6)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7)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第6条规定: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许可收费 |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
| 许可时限 |
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
| 申请材料目录 |
1、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矿长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田地形地质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排水系统图、水文地质图; 7、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有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9、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情况材料;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决定形式 |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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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 |
煤矿企业变更名称、矿长、隶属关系、开采范围及煤层等事项,应在变更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 许可时限: 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 申请材料目录: 1、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 3、有关变更的决议或者决定。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变更后新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延续 |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与批准的矿井服务年限终止期相同。期满后需要延长的,应说明延期理由,填写延期申请书,并在期满前9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延期;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延期生产。(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 许可时限: 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矿长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田地形地质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排水系统图、水文地质图; 7、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有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9、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情况材料;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