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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核准
设定依据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许可方式   1、应申报的项目内容齐全,标段划分合理(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
  2、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取得批准(核准);【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八条;《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第三条(一)】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符合不招标的条件;【依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第十一条;《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第三条(二)、(三)】
   4、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第三条(五)】
   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符合自行招标的条件;【《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第三条(四))】
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项目单位单独申报招标方案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项目单位将招标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同时申报的,本机关在完成有关项目审批(核准)或初审工作的同时,完成招标方案的核准或初审工作。
申请材料目录    1、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及申报表
   2、项目已经获得批准(核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具有特殊情况拟提前招标的需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3、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招标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能够证明具备招标经验的有关材料;
   6、项目单位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提交其公司章程或股权结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还应当说明拟邀请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决定形式    1、项目单位申请的招标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项目招标方案,本机关将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批复文件,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2、项目单位申请的招标方案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本机关将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项目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还项目单位。
更改

  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的,项目单位应提交项目招标方案变更申请书,并附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的初审意见,以及申请材料目录中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1. 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批复的示范文本及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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