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议》(国务院令412号)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
| 许可条件 |
1、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应进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以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 许可收费 |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
| 许可时限 |
受理之日即为备案之日。对当日无法判断的建设项目,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
| 申请材料目录 |
1、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登记备案申请表; 2、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备案的初审意见;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
| 许可决定 |
(1)准予备案的,发给《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备案通知书》,加盖"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备案专用章"; (2)不予备案,给予书面文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变更 |
已备案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变更投资主体和主要建设内容的,应当重新备案。项目重新登记备案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1、投资主体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2、该项目原登记备案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