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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
2.《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1451号)

审批主体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批条件

1.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

2.项目已按照《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京发改[2005]2598号)的规定进行项目核准;

3.申请采购的国产设备需为自用设备,设备采购总额与项目核准文件一致,且不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中;设备采购内容在原项目申请报告中基本载明;

4.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核准的项目由原项目核准单位初审上报。

申请材料 项目单位需准备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1.书面申请;
2.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3.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
4.加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5份;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确认书;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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