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2.《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1451号)
1.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
2.项目已按照《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京发改[2005]2598号)的规定进行项目核准;
3.申请采购的国产设备需为自用设备,设备采购总额与项目核准文件一致,且不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中;设备采购内容在原项目申请报告中基本载明;
4.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核准的项目由原项目核准单位初审上报。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